原告楊某某,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十堰分行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李傳斌,湖北正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袁金某,湖北金圣杰商貿(mào)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曹鄖生,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曾某(被告袁金某的丈夫),湖北金圣杰商貿(mào)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曹鄖生,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金圣杰商貿(mào)有限公司。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車城路85號。
法定代表人袁金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曹鄖生,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劉建波,職業(yè)、。
被告杜建軍,無業(yè)。
被告嚴國慶,職業(yè)、。
被告張道有,東風汽車公司緊固件有限公司職工。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袁金某、曾某、湖北金圣杰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圣杰商貿(mào)公司”)、杜建軍、劉建波、嚴國慶、張道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立案受理前,原告楊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請訴前保全,2015年8月21日,本院作出(2014)鄂張灣民保字第0008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對被告袁金某、曾某、金圣杰商貿(mào)公司、劉建波、杜建軍、嚴國慶、張道有價值1600000元的財產(chǎn)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凍結其同等價值的資金及債權。本案依法由審判員張珣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2015年11月5日、2015年1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傳斌,被告袁金某、曾某、金圣杰商貿(mào)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鄖生,被告張道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杜建軍、劉建波、嚴國慶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均申請調(diào)解,本院依法提起調(diào)解程序,并扣除審限75天。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被告袁金某、曾某向原告楊某某出具《借據(jù)》一張,內(nèi)容如下:“今借到楊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壹佰萬元整,期限壹年,自2014年7月28日志2015年7月23日止,月利息為借款本金的百分之五,以資金實際到賬起息。我保證按時還本付息,逾期按YMJ2014001號保證擔保借款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借款人:袁金某、曾某,2014年7月28日”。同日,原告楊某某作為出借人(甲方,下同),被告袁金某、曾某作為借款人(乙方,下同),與作為保證人(丙方,下同)的被告金圣杰商貿(mào)公司、劉建波、杜建軍分別簽訂了一份《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均為:YMJ2014001號),就借款金額、期限、利息、連帶責任保證的范圍、期限、各方的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同時約定:“……二、丙方自愿為乙方的上述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具體如下: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債務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2、保證擔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還清本合同有關的全部借款本息時為止。三、違約責任:1、乙方未按規(guī)定日期支付利息的,按違約天數(shù)加倍收取利息;借款期滿乙方未能按時償還本金,又不向甲方提前申請延期還款或者甲方不同意乙方延期還款的,自合同到期次日起加倍收取借款利息;合同到期滿30日,乙方扔不能還款的,甲方可以依照擔保法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向乙方、丙方進行追償,除丙方代為清償全部債務外,乙方應該對甲方承擔借款本金25%的違約責任,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丙方各執(zhí)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薄1桓鎳绹鴳c、張道有向原告楊某某出具《擔保承諾函》,內(nèi)容如下:“楊某某:因經(jīng)營周轉(zhuǎn)需要,袁金某、曾某向您借款貳佰萬元整,期限壹年,自2014年7月28日至2015年7月23日止。我本人對此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如袁金某、曾某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我自愿以自己的全部資產(chǎn)按照YMJ2014001號保證擔保借款合同承擔責任。保證人:嚴國慶、張道有、2014年7月28日”。前述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楊某某分別于2014年7月29日、2014年8月10日、2014年9月10日,向被告袁金某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分三次轉(zhuǎn)入款項共計2000000元。前述借款發(fā)生后,被告袁金某、曾某依約向原告楊某某共計支付了利息共計738500元。2015年2月10日,被告袁金某、曾某償還原告楊某某本金550000元,現(xiàn)被告袁金某、曾某尚欠原告楊某某借款本金1450000元未償還,且自2015年2月10日后,被告袁金某、曾某已按雙方約定(以1450000元為本金,以月利息率3%計算)支付原告楊某某利息至2015年9月1日,現(xiàn)原告楊某某向被告袁金某索要剩余借款、利息,要求被告金圣杰商貿(mào)公司、劉建波、杜建軍、嚴國慶、張道有承擔保證責任未果,故而成訴。
另查明,原告楊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自認被告袁金某、曾某剩余借款利息已經(jīng)支付至2015年10月8日,并將訴訟請求中利息的支付起點,從“2015年10月1日”變更為“2015年10月9日”。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原告楊某某提交法庭的《借據(jù)》二張、《銀行卡取款業(yè)務回單》二份、《個人結算業(yè)務申請書》、《客戶繳費回單》、《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編號:YMJ2014001)》三份、《擔保承諾函》、《存折》、《記賬單》一組予以證實,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袁金某、曾某拖欠原告楊某某借款1450000元的事實,有二被告的自認、借據(jù)、借款支付憑證為證,應予以確認。二被告應將上述欠款及時歸還給原告楊某某,并賠償其逾期利息損失。原告楊某某主張二被告按照雙方約定的借款期內(nèi)的利率,即年利息率36%(月利息率3%×12個月)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同時支付違約金的請求,超過了年利率24%法律最高限額,故對于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金圣杰商貿(mào)公司、劉建波、杜建軍、嚴國慶、張道有在《保證擔保借款合同》、《擔保承諾函》中明確約定了保證方式、保證期間及保證擔保的范圍,相關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楊某某主張前述被告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楊某某主張為實現(xiàn)債權支出的律師費,因其未就該部分主張?zhí)峤蛔C據(jù),故其相關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杜建軍、劉建波、嚴國慶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袁金某、曾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本金145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1450000元為本金,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二、被告湖北金圣杰商貿(mào)有限公司、劉建波、杜建軍、嚴國慶、張道有對被告袁金某、曾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駁回原告楊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袁金某、曾某、湖北金圣杰商貿(mào)有限公司、劉建波、杜建軍、嚴國慶、張道有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113元,減半收取10556.5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5556.5元,由被告袁金某、曾某、湖北金圣杰商貿(mào)有限公司、劉建波、杜建軍、嚴國慶、張道有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十堰分戶;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十堰五堰支行;帳號:17×××33-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張 珣
書記員:陶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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