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習成,湖北浩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文新發(fā)
委托代理人:伍發(fā)榮,公安縣南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某訴被告文新發(fā)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補充證據并變更訴訟請求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本案訴訟期間向本院申請撤訴,系原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自己訴訟權利作出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600元,依法減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楊某某承擔。
審判員 劉建新
書記員:蘇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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