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灤南縣。
委托代理人:孫續(xù)生,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會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灤南縣。
被告:程淑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灤南縣。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馬會強、程淑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續(xù)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會強、程淑梅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6年1月17日,被告馬會強以做生意資金周轉為由,從原告處借款人民幣10萬元,并約定借款期限一年,還款日期為2017年1月16日,并按照月息3分支付利息,在每月的17日支付當月利息。到期后,經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脫,并于2017年1月17日再次為原告出具借款協議一份。但迄今為止,被告仍未償還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
被告馬會強、程淑梅未到庭亦未作答辯。
原告在指定期限內提交以下證據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張:
1、提交二被告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離婚協議書各一份,用以證明二被告于1995年4月25日登記結婚,于2016年12月21日登記離婚的事實。
2、被告馬會強分別于2016年1月17日和2017年1月17日與原告簽訂的借款協議各一份,用以證明被告自原告處借款的事實以及借款金額、借款利息、還款期限的約定情況。
3、提交原告與被告馬會強之間的微信轉賬記錄,用以證實被告馬會強于2016年11月和12月通過微信向原告共支付了借款利息18000元。
二被告在指定期限內均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被告馬會強以做生意資金周轉為由,自原告處借款10萬元,并于當日簽訂借款協議一份,主要內容為"一、甲方(原告楊某某)出借給乙方(被告馬會強)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元)。二、借款期限為壹年,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三、借款交付方式,甲方以轉賬方式一次性將出借款項轉到乙方賬戶。四、借款利息,按月息三分計算,每月17日必須支付當月利息3000元,不準拖欠"。借款發(fā)生后,被告馬會強通過微信轉賬,于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間向原告轉賬共計18000元即6個月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馬會強未能完全履行還款義務,于2017年1月17日再次與原告簽訂借款協議一份,將借款期限定為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其他內容與第一份借款協議一致。借款再次到期后,被告馬會強仍未償還借款本息,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形成訴訟?,F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并于2016年7月18日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照月息3%支付利息。
另查明,被告馬會強、程淑梅于1995年4月25日登記結婚,于2016年12月21日登記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離婚協議書、借款協議、微信轉賬記錄等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馬會強、程淑梅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據原告提交與被告馬會強分別于2016年1月17日、2017年1月17日簽訂的借款協議,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馬會強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第二份協議系對第一份協議中借款的展期,雙方對借款期限進行了明確約定,借款到期后被告應當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馬會強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雙方在借款協議中雖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3分,但該約定已經超出了法律規(guī)定的年利率24%,按照法律規(guī)定已經按照月息3分支付的利息,應予支持。根據被告馬會強償還利息的數額,故其應當認定為已經償還了6個月的利息。綜上,被告馬會強應自2016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完全履行還款義務之日止。
關于被告程淑梅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上述借款雖發(fā)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因原告提交的借條中僅有被告馬會強簽字,原告無證據證實被告程淑梅事后對該筆債務予以追認,且該筆借款金額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無證據證明存在上述法律條款中"但書條款"的情形。故原告主張被告程淑梅應對被告馬會強所負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會強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本金10萬元,并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判決生效即履行;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訴前保全費1020元,共計2170元,由被告馬會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董宏偉
書記員: 田家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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