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趙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
張友清(湖北龍禧律師事務所)
姚玉瓊(湖北龍禧律師事務所)
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私營企業(yè)主。
被告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駕駛員。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夷陵支公司,組織機構代碼88262413-X)。
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區(qū)正安街6號。
負責人徐凡,人保財險夷陵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友清、姚玉瓊,湖北龍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趙某、人保財險夷陵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馮楊勇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23日、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楊某某,被告趙某,被告人保財險夷陵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友清、姚玉瓊到庭參加訴訟。
雙方申請庭外調解二個月,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2015年10月13日22時00分,被告趙某駕駛鄂E1F201號重型貨車,在夷陵區(qū)平云三路由夷興大道往平云四路行駛時,因車輛制動失靈而跳車避險,致使車輛沖上人行道后與原告房屋相撞,造成房屋、屋內物品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原告在本次事故中財產損失48415元。
經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趙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某某無責任。
經查,被告趙某駕駛的鄂E1F201號重型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夷陵支公司處購買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合同尚在承保有限期內。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8415元(房屋損失42415元,房租損失6000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夷陵支公司在承保范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趙某賠償,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趙某辯稱,按照法律規(guī)定處理。
被告人保財險夷陵支公司辯稱,本次事故造成了無人的財產損失,我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的賠償總額為2000元,請法院根據(jù)各原告的實際損失情況確定分配比例。
對于楊某某的直接財產損失42415元在扣除交強險相應賠償金額后的剩余部分由我公司在商業(yè)三者責任險內依法賠償。
我公司對于相關間接損失依據(jù)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不予賠償,應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被告趙某駕車致原告楊某某財產遭受損失,依公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被告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楊某某無責任。
故被告趙某應對原告楊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楊某某請求的房屋損失42415元,有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價格鑒定書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
因鄂E1F201號重型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夷陵支公司處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原告楊某某的上述損失由被告人保財險夷陵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限額內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付。
因被告趙某還造成了周后松、陳金、黃楊明、曾正義四人的財產損失,為便于計算,本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由人保財險夷陵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付黃楊明、周后松、陳金、曾正義、楊某某每人400元。
原告楊某某剩余的房屋損失42015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夷陵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付。
原告楊某某請求的房租6000元,其提供了與黃楊明簽訂的租房合同、協(xié)議及收條予以佐證,但趙祖煌代表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趙某簽訂《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由被告趙某賠償原告楊某某房租損失2000元,該協(xié)議系在夷陵經濟開發(fā)區(q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持調解下達成的一致意見,該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屬于有效協(xié)議。
且該協(xié)議簽訂的時間在與黃楊明解除合同之后,故原告楊某某的房租損失只能按照《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的約定支持2000元。
因該損失系間接損失,應當由侵權人賠償,故該損失應由被告趙某賠付。
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財產損失4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財產損失42015元,合計42415元。
二、由被告趙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賠償原告楊某某房租損失2000元。
三、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元,由被告趙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被告趙某駕車致原告楊某某財產遭受損失,依公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被告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楊某某無責任。
故被告趙某應對原告楊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楊某某請求的房屋損失42415元,有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價格鑒定書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
因鄂E1F201號重型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夷陵支公司處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原告楊某某的上述損失由被告人保財險夷陵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限額內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付。
因被告趙某還造成了周后松、陳金、黃楊明、曾正義四人的財產損失,為便于計算,本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由人保財險夷陵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付黃楊明、周后松、陳金、曾正義、楊某某每人400元。
原告楊某某剩余的房屋損失42015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夷陵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付。
原告楊某某請求的房租6000元,其提供了與黃楊明簽訂的租房合同、協(xié)議及收條予以佐證,但趙祖煌代表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趙某簽訂《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由被告趙某賠償原告楊某某房租損失2000元,該協(xié)議系在夷陵經濟開發(fā)區(q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持調解下達成的一致意見,該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屬于有效協(xié)議。
且該協(xié)議簽訂的時間在與黃楊明解除合同之后,故原告楊某某的房租損失只能按照《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的約定支持2000元。
因該損失系間接損失,應當由侵權人賠償,故該損失應由被告趙某賠付。
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財產損失4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財產損失42015元,合計42415元。
二、由被告趙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賠償原告楊某某房租損失2000元。
三、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元,由被告趙某負擔。
審判長:馮楊勇
書記員: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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