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姚國輝
張書彩
楊某某
韓志斌(河北四明律師事務所)
楊繼工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曾用名張會靈),。
委托代理人姚國輝,石家莊維權法律事務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張書彩。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韓志斌,河北四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繼工。
上訴人張某某因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藁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藁民初字第030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位于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吉慶里22號的被拆遷房屋,系被上訴人楊某某個人財產,上訴人張某某辦理虛假公證、將被拆遷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的事實,侵犯了楊某某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張某某訴稱辦理虛假公證及過戶房產的行為系自己受楊某某和張書彩指使所為,2001年領取的拆遷費也已大部分返還給了楊某某,自己沒有非法占有,但該上訴理由被上訴人予以否認,上訴人也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上訴主張,故對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張某某在辦理公證及過戶手續(xù)時已經成年,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侵犯他人合法財產權益的,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據(jù)不足,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1228元,由上訴人張某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位于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吉慶里22號的被拆遷房屋,系被上訴人楊某某個人財產,上訴人張某某辦理虛假公證、將被拆遷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的事實,侵犯了楊某某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張某某訴稱辦理虛假公證及過戶房產的行為系自己受楊某某和張書彩指使所為,2001年領取的拆遷費也已大部分返還給了楊某某,自己沒有非法占有,但該上訴理由被上訴人予以否認,上訴人也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上訴主張,故對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張某某在辦理公證及過戶手續(xù)時已經成年,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侵犯他人合法財產權益的,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據(jù)不足,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1228元,由上訴人張某某承擔。
審判長:李秀云
審判員:尋亞
審判員:李曼
書記員: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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