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楊愛平
姜成柱(湖北七君律師事務所)
黃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
王華(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
原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愛平,枝江一中教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姜成柱,湖北七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黃某某,農(nóng)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7號。
代表人王國新,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華,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黃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以下簡稱西陵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明義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愛平、姜成柱、被告黃某某、西陵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黃某某駕駛的貨車掛倒龔可海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導致摩托車上的原告受傷,根據(jù)責任認定,被告黃某某負全部責任,據(jù)此黃某某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黃某某沒有足夠證據(jù)推翻責任認定結論,故被告該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原告已過六十周歲,依據(jù)法律和司法實踐,不應賠償誤工費。原告沒有提供交通費票據(jù),但該費用確實發(fā)生,可酌情認定300元。原告出院時沒有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的建議,原告的此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4953.77元、后期治療費5000元、護理費4320元、住院伙食補助600元、殘疾賠償金1518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鑒定費150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33861.77元。被告西陵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含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護理費4320元、殘疾賠償金1518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31808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553.77元;被告黃某某賠償原告鑒定費15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楊某某損失31808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楊某某損失553.77元,合計32361.77元(其中支付給楊某某29058元,支付給黃某某3303.7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20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黃某某賠償原告楊某某損失1500元(已付)。
三、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黃某某負擔(已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黃某某駕駛的貨車掛倒龔可海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導致摩托車上的原告受傷,根據(jù)責任認定,被告黃某某負全部責任,據(jù)此黃某某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黃某某沒有足夠證據(jù)推翻責任認定結論,故被告該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原告已過六十周歲,依據(jù)法律和司法實踐,不應賠償誤工費。原告沒有提供交通費票據(jù),但該費用確實發(fā)生,可酌情認定300元。原告出院時沒有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的建議,原告的此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4953.77元、后期治療費5000元、護理費4320元、住院伙食補助600元、殘疾賠償金1518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鑒定費150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33861.77元。被告西陵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含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護理費4320元、殘疾賠償金1518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31808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553.77元;被告黃某某賠償原告鑒定費15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楊某某損失31808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楊某某損失553.77元,合計32361.77元(其中支付給楊某某29058元,支付給黃某某3303.7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20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黃某某賠償原告楊某某損失1500元(已付)。
三、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黃某某負擔(已付)。
審判長:李明義
書記員:劉向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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