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愛民
焦朋(河北高俊霞律師事務所)
委托代理人:楊永學,河北春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愛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私企業(yè)主,現(xiàn)住天津市塘沽區(qū)天津開發(fā)區(qū)恬園別墅B16號。
委托代理人:焦朋,河北高俊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趙愛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永學、被告趙愛民及其委托代理人焦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預先扣除。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被告趙愛民從原告楊某某處實際借款14550000元人民幣事實清楚。截止至2014年12月15日,按照借款本金14550000元、月3%的利率應支付原告利息為3579218元,被告多支付的130950元應視為支付原告本金,即支付本金數額應為本金8120782元(7989832元+130950元),尚欠原告本金應為6429218元(7010168元-130950元-45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相關規(guī)定,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照本金6429218元、年利率24%支付利息。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趙愛民給付原告楊某某借款本金6429218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392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78920元由被告趙愛民負擔71898元,剩余7022元由原告楊某某自行負擔。此款原告楊某某已墊付35000元,限被告趙愛民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楊某某27978元,交至本院439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預先扣除。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被告趙愛民從原告楊某某處實際借款14550000元人民幣事實清楚。截止至2014年12月15日,按照借款本金14550000元、月3%的利率應支付原告利息為3579218元,被告多支付的130950元應視為支付原告本金,即支付本金數額應為本金8120782元(7989832元+130950元),尚欠原告本金應為6429218元(7010168元-130950元-45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相關規(guī)定,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照本金6429218元、年利率24%支付利息。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趙愛民給付原告楊某某借款本金6429218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392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78920元由被告趙愛民負擔71898元,剩余7022元由原告楊某某自行負擔。此款原告楊某某已墊付35000元,限被告趙愛民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楊某某27978元,交至本院43920元。
審判長:劉灼
審判員:張克家
審判員:劉耀
書記員:郝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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