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和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某市黃某港區(qū),原告: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某市黃某港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羅京,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黎金華,黃某市來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黃某銀河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某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花湖大道1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200753425839P。法定代表人:劉德卿,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柯新周,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佳麗,湖北鳴伸(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和平、熊某某與被告黃某銀河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于2018年11月5日向原告方送達補交訴訟費用通知書。原告方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應當按撤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楊和平、熊某某撤回起訴處理。案件受理費250元,減半收取計125元,由楊和平、熊某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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