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
委托代理人王巍,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為領取標的款,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楊某某。
被告楊某平。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地址:孝感市城區(qū)北京路中段。
負責人賀學兵,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瓊劍,湖北律之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楊某訴被告楊某某、楊某平、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孫繼武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巍,被告楊某某、楊某平,被告平安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瓊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14時30分許,被告楊某某駕駛鄂K×××××號車自孝感市城區(qū)至肖港鎮(zhèn),當其駕車沿107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107國道華廈龍城門前路段時,在超越前方同向由原告楊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導致所駕駛的鄂K×××××號車與原告楊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楊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某某應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楊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原告楊某受傷后被送往孝感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后轉院至孝感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原告楊某共住院治療69天,治療期間共計支出醫(yī)療費58104.09元。2015年6月24日,原告楊某的傷情經孝感精誠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其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楊某人體損傷后遺癥已構成九級傷殘;自受傷之日起,誤工休息180日,其中需一人護理90日;出院后續(xù)康復性治療費、相關檢查費預計2000元。后因原告楊某與被告楊某某、楊某平在交警部門事故處理過程中未能就賠償事項達成調解協(xié)議,原告楊某遂具狀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楊某某、楊某平連帶賠償原告楊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損失合計169248.45元(不含各被告已墊付的費用);并由被告平安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的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
另查明,原告楊某戶口屬性為農業(yè)戶口。原告楊某自2013年3月8日至今一直在孝感市孝南區(qū)楊店鎮(zhèn)桃花驛大道沿河小區(qū)1棟2樓租住、生活,居住期間在湖北惠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從事泥工工作。鄂K×××××號車登記車主為被告楊某平,被告楊某某系鄂K×××××號車駕駛員,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于被告楊某某臨時代替楊某平駕駛鄂K×××××號車期間。被告楊某平為鄂K×××××號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其中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22000元,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200000元,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以內。被告楊某平在事故發(fā)生后墊付原告楊某醫(yī)療費等費用合計43800元,被告平安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墊付原告楊某醫(yī)療費10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庭審及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一、原告楊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還是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二、原告楊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數額應如何認定?三、原告楊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相關損失數額應如何分擔?
一、關于損失賠償標準問題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已向本院舉證證明其自2013年3月8日至今一直在孝感市孝南區(qū)楊店鎮(zhèn)桃花驛大道沿河小區(qū)1棟2樓租住、生活,居住期間在湖北惠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從事泥工工作,因此原告楊某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賠償標準進行計算。
二、關于損失數額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致殘,給其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故對其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結合原告楊某的傷殘程度和湖北省孝感市物質生活水平以及事故責任,確定其精神撫慰金賠償數額為10000元。原告楊某提出要求被告方賠償其交通費損失2000的訴訟請求數額過高,本院結合原告楊某住院的地點、時間及轉院情況酌定其交通費數額為1400元。原告楊某提出要求被告方賠償其誤工費損失的訴訟請求,其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原告楊某受傷前從事建筑業(yè)工作,但不足以證明其誤工收入情況,原告楊某的誤工損失應按照2015年度湖北省建筑業(yè)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標準計算;但由于原告楊某主張每月3300元的誤工損失標準低于2015年度湖北省建筑業(yè)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標準,該訴訟請求是原告楊某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并無不妥,故其誤工損失應當按照其主張的3300元/月的標準進行計算。原告楊某提出要求被告方賠償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損失的訴訟請求,因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父親楊火云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情況,故本院對原告楊某提出的該項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楊某提出的部分訴訟請求數額計算有誤,本院經核實,認定原告楊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相關損失包括:醫(yī)療費58104.09元、后期治療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50元(50元/天×69天)、誤工費19800元((原告楊某受傷前月工資收入3300元/月)÷30天/月×180天)、殘疾賠償金99408元((2015年度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52元/年)×20年×20%)、護理費7100.10元((2015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28792元/年)÷365天/年×90天)、精神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1400元、鑒定費1500元、拖車費100元、停車費160元,以上損失數額合計203022.19元。
三、關于損失數額應如何分擔的問題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楊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故被告楊某某應當對原告楊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鄂K×××××號車肇事車輛在被告平安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故原告楊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應當首先由被告平安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傷殘、財產責任限額范圍內分別予以賠償;對于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的損失應當由被告平安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被告楊某平提出其在事故發(fā)生后因請專家支出費用5000元,應當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的答辯意見,因被告楊某平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被告楊某平提出的該答辯意見不予支持。原告楊某提出的鑒定費、停車費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的范圍,該損失應按照事故責任應由被告楊某某予以賠償。因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于被告楊某某臨時代替被告楊某平駕駛鄂K×××××號車期間,故被告楊某平作為鄂K×××××號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應對被告楊某某賠償原告楊某的相關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楊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203022.19元,應當由被告平安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鄂K×××××號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傷殘限額范圍內賠償120100元(包括:醫(yī)療賠償限額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賠償限額100元);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失82922.19元((醫(yī)療限額63554.09元-10000元)+(傷殘限額137708.1元-110000元)+鑒定費1500元+停車費160元),應當扣除不屬保險賠償范圍的鑒定費、停車費損失后,由被告平安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鄂K×××××號車機動車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81262.19元(82922.19元-鑒定費1500元-停車費160元);不屬保險賠償范圍的鑒定費、停車費損失1660元,由被告楊某某向原告楊某賠償,被告楊某平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楊某平和被告平安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在原告楊某住院期間分別墊付的醫(yī)療費43800元和10000元,應當分別在執(zhí)行過程中予以扣減。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楊某損失120100元(包括精神撫慰金10000元);在機動車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楊某損失81262.19元,以上兩項合計201362.19元。
二、被告楊某某賠償原告楊某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失1660元,被告楊某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被告楊某平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原告楊某住院期間分別墊付的醫(yī)療費43800元和10000元,分別在執(zhí)行過程中予以扣減。
四、駁回原告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06元,由被告楊某某、楊某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1106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孫繼武
書記員:陳晉軍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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