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劼,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無錫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奕,上海市中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青,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楊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貝貝,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劼與被告胡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劼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青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劼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20萬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違約金(以本金120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自2018年9月25日起計算至借款本金和利息完全清償之日止);3、就上述第一、二項還款義務,判令原告有權就被告提供抵押的上海市楊浦區(qū)三門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的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實現(xiàn)抵押權的順序按照法律規(guī)定;4、判令被告承擔原告支付的律師費10,000元;5、判令被告承擔原告支付的擔保費2,400元;6、訴訟費、保全費由法院判定。審理中,原告變更第二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支付 利息(以本金12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5%,自2018年9月25日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其余訴訟請求不變。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25日,原、被告簽訂《不動產(chǎn)借款抵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20萬元,并以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楊浦區(qū)三門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提供抵押,借款期限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借款月利率為1.5%,利息按月支付,借款到期后一次性歸還本金和相應利息,逾期歸還本金的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擔為實現(xiàn)債權支出的費用。同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給付借款120萬元。2017年10月30日,被告將上海市楊浦區(qū)三門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抵押登記給原告。被告支付了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的利息,之后未按約還款,經(jīng)多次催討仍未歸還,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胡青未到庭參加訴訟,庭后提供辯論意見稱,原、被告之間并不存在直接借款關系,被告通過上海直向投資有限公司介紹向債權人借款,并由上海直向投資有限公司辦理貸款手續(xù)。被告于2017年10月25日收到借款120萬元,并按約于每月24日按照月利率1.5%通過上海直向投資有限公司向出借人歸還利息18,000元,自2018年9月25日之后被告因個人原因未能及時歸還利息,被告曾打算與上海直向投資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溝通延期還款,但一直未聯(lián)系到該公司,故并非被告有意拖欠。對于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確認借款本金為120萬元;對于逾期違約金,應自本案起訴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5%計算逾期違約金;律師費、擔保費應由法院酌情判決;對原告訴請對抵押的上海市楊浦區(qū)三門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有限受償無異議。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25日,原告楊劼(甲方、出借人暨抵押權人)與被告胡青(乙方暨丙方、借款人暨抵押人)簽訂《不動產(chǎn)抵押借款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2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月利率1.5%;為擔保本案借款,被告將其名下的上海市楊浦區(qū)三門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抵押給原告。該合同還約定,“3.2借款利息自放款日起計息,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算。乙方應按月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付息日為放款日次月對應的前一日……5.2借款到期,乙方應一次性向甲方歸還借款本金和剩余的全部利息……7.4抵押擔保的范圍:乙方及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依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所發(fā)放之借款本金及由此產(chǎn)生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抵押房產(chǎn)保管費、公證費、應由乙方及丙方支付的登記費、訂立履行本合同的費用以及實現(xiàn)甲方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訴訟費、財產(chǎn)保全費、公告費、強制執(zhí)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用、差旅費、律師費、公證費等),以及遲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所產(chǎn)生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債務利息……7.11……(1)若乙方和/或丙方未依照本合同約定或甲方通知償還欠款,甲方有權采取變賣、折價、拍賣、出售或其它方式依法處分及/或處理抵押房產(chǎn)以使得欠款得以償還;……7.12如本次抵押為剩余價值抵押,甲方也已明確在先順位的抵押權人享有優(yōu)先于甲方的優(yōu)先受償權,且甲方已充分了解如何實現(xiàn)抵押權?!?0.2乙方或丙方違約的,甲方不再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利率計收利息,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算,計算至借款本金及利息完全清償之日止,以逾期還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2%/月計算……10.3乙方或丙方違約的,除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利息、本金外,還應承擔甲方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訴訟費、財產(chǎn)保全費、公告費、強制執(zhí)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用、差旅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同日,原告楊劼向被告胡青轉賬120萬元。2017年10月25日,上海宏侖宇君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見證書》,見證出借人與借款人、抵押人簽訂上述《不動產(chǎn)抵押借款合同》的過程及真實性。
還查明,被告胡青按18,000元/月向原告支付了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的借款利息。
2017年10月30日,原告核準登記為上海市楊浦區(qū)三門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的抵押權人,債權數(shù)額120萬元,債務履行期限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該房屋抵押狀況顯示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金橋支行有最高債權78萬元,債權發(fā)生期間2013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0月19日,本院根據(jù)原告申請對上海市楊浦區(qū)三門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作出財產(chǎn)保全裁定。為此,原告支付保全擔保費2,400元并預付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律師見證書、不動產(chǎn)抵押借款合同、訴訟財產(chǎn)保全責任保險發(fā)票、律師費發(fā)票、不動產(chǎn)登記簿、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后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有雙方簽字確認的不動產(chǎn)抵押借款合同、轉賬憑證為證,故對原告、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本院依法予以確認。現(xiàn)被告未依約歸還借款,原告主張歸還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雙方在借款合同中已約定律師費以及其他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由被告承擔,本院依法予以照準;原告主張的保全擔保費系為本案財產(chǎn)保全所支出,屬于雙方合同中約定的實現(xiàn)債權費用范圍,因此該費用亦應由被告承擔。為擔保本案借款合同履行,被告提供了其名下的上海市楊浦區(qū)三門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作為抵押物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現(xiàn)被告未按約還本付息,原告可與被告協(xié)議以該抵押房屋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由原告優(yōu)先受償,但實現(xiàn)抵押權的順序按照法律規(guī)定。被告胡青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應訴抗辯權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青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楊劼借款本金120萬元;
二、被告胡青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楊劼逾期利息(以120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5%,自2018年9月25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三、如被告胡青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項還款義務,原告楊劼有權以坐落于上海市楊浦區(qū)三門路XXX弄XXX號XXX室的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屋所得價款在抵押登記確定的擔保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被告胡青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胡青清償,實現(xiàn)抵押權的順序按照法律規(guī)定;
四、被告胡青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楊劼律師費10,000元;
五、被告胡青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楊劼財產(chǎn)保全擔保費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855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20,855元,由被告胡青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任祥泰
書記員:尹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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