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高艷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三河市,系原告楊某某之女。被告: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三河市。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廣陽區(qū)和平路與新源道交口藍水灣二十七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003670314113D。負責人:祝向前,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劉春俠,河北律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9977.05元,包括醫(yī)療費23657.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850元、營養(yǎng)費3510元、護理費13139.10元、交通費2000元、輔助器具費1820元;2、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27日15時10分,被告盧某某駕駛其實際所有的津A×××××號重型普通貨車在三河市泃陽鎮(zhèn)錯橋村與正常行走的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此事故經(jīng)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盧某某負全部責任,原告楊某某無責任。被告盧某某所駕車輛在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險。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請求準予訴訟請求。被告盧某某未提出答辯意見。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提交的書面答辯意見稱,肇事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事發(fā)在保險其期內。其公司同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其公司不同意賠償訴訟費。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1、事故經(jīng)過:2016年7月27日15時10分許,盧某某駕駛其本人所有的津A×××××號重型普通貨車,沿三河市泃陽鎮(zhèn)錯橋村內道路由西向東向南右轉彎時,與右側由西向東向南右轉彎行走的行人楊某某相撞,造成楊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此事故經(jīng)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盧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某某無責任。3、被告盧某某所駕車輛的投保情況:被告盧某某所駕車輛在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事發(fā)在保險期間。4、原告楊某某的治療情況:事發(fā)當日,原告被送往三河市醫(yī)院住院治療117天(至2016年11月21日),經(jīng)診斷其傷情為:(1)左手小指遠節(jié)指骨開放性骨折;(2)左手小指甲床碎裂傷;(3)左腓骨小頭骨折;(4)多部位損傷;(5)高血壓。出院建議:口服藥物對癥治療,如有不適,門診隨時復查。原告出院后到北京積水潭醫(yī)院檢查治療一次。當事人雙方對事故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盧某某所駕車輛投保情況、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金額、營養(yǎng)費金額沒有爭議,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楊某某提交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主張護理期117日,被告方對原告主張的護理期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院根據(jù)原告治療情況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該期間由其女兒高艷俠護理,高艷俠在位于三河市高各莊的三河市巨陽節(jié)能設備有限公司上班,事發(fā)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3368元,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雖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標準不認可,但該公司對其主張未提交相關證據(jù),本院對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異議不予支持。2、對于交通費,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主張該金額高過,本院根據(jù)原告實際治療情況酌定此項金額為800元。3、對原告購買的尿墊、尿不濕費用,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對該筆費用不認可。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發(fā)生事故時已年滿74周歲,本次交通事故致其腓骨骨折,行動不便,購買尿墊、尿不濕確系原告所需,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購買尿墊、尿不濕費用予以支持。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盧某某、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艷俠、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春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盧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對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就原告楊某某主張的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23657.9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850元(50元/天×117天)。3、營養(yǎng)費3510元(30元/天×117天)。4、護理費13135.20元(3368元/月÷30天×117天)。5、交通費800元。6、輔助器具費1820元。綜上,原告楊某某各項合理損失共計48773.15元。另查,被告盧某某為原告支付醫(yī)療費4000元。綜上所述,被告盧某某駕駛車輛與原告楊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楊某某受傷,且被告盧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故被告盧某某應對原告楊某某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鑒于被告盧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該公司應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對原告楊某某的合理損失先予賠償,不足部分由該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仍不足部分由被告盧某某賠償。因原告的合理損失均在保險賠償范圍內,故被告盧某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以本院查明和核實確認的數(shù)額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楊某某的各項合理損失共計人民幣48773.15元,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全部賠償。被告盧某某為原告楊某某支付醫(yī)療費4000元,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直接給付被告盧某某。故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應實際賠償原告楊某某44773.15元,給付被告盧某某4000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付款方式:開戶名:楊某某;開戶行:中國銀行;賬號:62×××76;開戶名:盧某某;開戶行: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賬號:62×××55)。二、被告盧某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被告盧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殷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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