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
劉啟梅
劉軍(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原告楊某,男,漢族,生于1987年11月3日,荊門市人。
委托代理人劉啟梅,女,漢族,生于1966年5月13日,荊門市人,系楊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劉軍,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生于1988年5月27日,荊門市人。
原告楊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前,應楊某申請,本院裁定對王某某所有的房產及車輛予以了財產保全。后依法由審判員胡昌銀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楊某的委托代理人劉啟梅、劉軍,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辯稱,借款500000元后,其已于2015年8月還款40000元,后又于9月份還款110000元,尚欠借款是350000元。雙方約定利息是3分,楊某主張的利息雙方已協(xié)商支付50000元。
本院根據(jù)雙方的訴辯意見,歸納并經其確認爭議焦點為:一、王某某是否尚欠楊某的借款500000元及利息90000元;二、王某某返還的150000元是否為本金。根據(jù)證明責任分配規(guī)則,本院將爭議焦點一的舉證責任分配由楊某承擔,將爭議焦點二的舉證責任分配由王某某承擔。
楊某庭審舉證如下:
A1、借條及銀行轉賬憑證,證明2014年11月10日前其向王某某提供借款500000元后,王某某出具借條確認借款事實;
王某某庭審中除其陳述外未舉其他證據(jù),對楊某提供的證據(jù)A1,王某某質證表示無異議。
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綜合分析后認證如下:王某某對A1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楊某對王某某陳述還款150000元及已支付2015年1月前的利息無異議,但認為還款中40000元為利息,110000元為本金。雙方在庭外和解時,其表示過放棄部分利息,要求王某某支付利息50000元,但未能達成協(xié)議。據(jù)此,本院對王某某關于還款均為本金150000元、楊某放棄部分利息的陳述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楊某與王某某的民間借借貸關系依法成立生效,楊某依約向王某某提供了借款,王某某未能按期還本付息,系違約行為,應當承擔返還借款、支付利息的違約責任。楊某訴請王某某返還借款500000元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應以本院認定的尚欠借款390000元,及欠付2015年2月至9月期間的利息40000元為準,(此期間,以楊某主張的月息2分及以500000元為基數(shù)計付,利息為80000元)對其訴請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抗辯主張還款150000元均為本金,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雙方對該還款的性質已有明確的約定,且依據(jù)借貸交易習慣,還款時若無明確約定,應為先付息后還本,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楊某返還借款390000元、支付利息40000元;
駁回原告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700元減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楊某負擔85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400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152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9700元。上訴費匯至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門海慧支行,戶名: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570401040008989-1。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如自覺履行的,標的款項匯至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戶名: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帳號:xxxx66,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金蝦支行。
本院認為,楊某與王某某的民間借借貸關系依法成立生效,楊某依約向王某某提供了借款,王某某未能按期還本付息,系違約行為,應當承擔返還借款、支付利息的違約責任。楊某訴請王某某返還借款500000元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應以本院認定的尚欠借款390000元,及欠付2015年2月至9月期間的利息40000元為準,(此期間,以楊某主張的月息2分及以500000元為基數(shù)計付,利息為80000元)對其訴請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抗辯主張還款150000元均為本金,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雙方對該還款的性質已有明確的約定,且依據(jù)借貸交易習慣,還款時若無明確約定,應為先付息后還本,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楊某返還借款390000元、支付利息40000元;
駁回原告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700元減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楊某負擔85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400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152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胡昌銀
書記員:宋瀟妹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