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云夢縣人,住湖北省云夢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瓊劍、涂其樂,湖北律之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陳某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云夢縣人,住湖北省云夢縣。
被告:孝感市汽銷出租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三汊鎮(zhèn)孝漢大道特1號。
主要負責人:秦如橋,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峰,男,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區(qū)文化路中段。
主要負責人:陶俊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鄔建強,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為申請重新鑒定,代為提出上訴,代收法律文書。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陳某申、孝感市汽銷出租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汽銷出租車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孝感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分別于2016年6月28日和9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涂其樂,被告陳某申,被告汽銷出租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峰,被告人保財險孝感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鄔建強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訴訟過程中,被告陳某申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經審查后裁定駁回了被告陳某申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被告陳某申對裁定不服,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后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終審裁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楊某某醫(yī)療費、后期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81504.04元;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0月7日19時20分左右,原告楊某某步行至云夢縣城關鎮(zhèn)××大道“商業(yè)汽修”路段時,被被告陳某申駕駛的鄂K×××××號車撞倒,造成原告楊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某申負該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楊某某在該事故中無責任。原告楊某某出院后,就賠償事宜多次與被告陳某申協(xié)商未果,后查明鄂K×××××號車登記車主為被告汽銷出租車公司,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孝感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為維護原告楊某某的合法權益,故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具狀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庭審及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1.原告楊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數額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還是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2.原告楊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數額應如何認定?3.原告楊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相關損失數額應如何分擔?
一、關于損失賠償標準問題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已向本院舉證證明其自2002年起至今一直在云夢縣城××鎮(zhèn)××社區(qū)城××居住、生活,居住期間在××縣城××鎮(zhèn)南門河集貿市場從事魚業(yè)批零經營,因此原告楊某某的殘疾賠償金及誤工損失應當按照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賠償標準進行計算。
二、關于損失數額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提出要求被告方賠償其交通費損失1500元的訴訟請求數額過高,本院結合原告楊某某住院的地點、時間,酌定其交通費數額為500元。原告楊某某提出要求被告方其誤工費損失的訴訟請求,由于原告楊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云夢縣市場開發(fā)服務中心南門河站出具的證明,可以證明其事故發(fā)生前在云夢××××鎮(zhèn)南門河集貿市場從事魚業(yè)批零經營,故其誤工損失應當按照2015年度湖北省批發(fā)和零售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標準計算。原告楊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致殘,給其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故對其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結合原告楊某某的傷殘程度和湖北省孝感市物質生活水平以及事故責任,確定其精神撫慰金賠償數額為5000元。原告楊某某提出的部分訴訟請求數額計算有誤,本院經核實,認定原告楊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相關損失應包括:醫(yī)療費9509.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50元/天×20天)、誤工費8990.83元〔(2015年度湖北省批發(fā)和零售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33148元/年)÷365天/年×99天〕、殘疾賠償金49704元〔(2015年度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52元/年)×20年×10%〕、護理費4722.58元〔(2015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28729元/年)÷365天/年×60天〕、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300元,以上損失數額合計80726.51元。
三、關于損失數額應如何分擔的問題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處理事故的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某申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故被告陳某申應對原告楊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受傷而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鄂K×××××號肇事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孝感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機動車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以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故原告楊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應當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孝感分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傷殘責任限額范圍內分別予以賠償;對于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孝感分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提出的鑒定費損失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按照事故責任應由被告陳某申予以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鄂K×××××號車屬于客運營運車輛,邱建新和被告汽銷出租車公司分別作為該車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應當對被告陳某申承擔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由于原告楊某某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請,放棄了本案中保險責任之外應由實際車主邱建新承擔部分的賠償訴訟請求,該申請系原告楊某某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并無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準許;且被告陳某申在事故發(fā)生后已墊付了原告楊某某的部分醫(yī)療費用,原告楊某某應當在領取保險賠償款并扣抵應由被告陳某申賠償的損失后,將剩余墊付款項返還給被告陳某申,故被告汽銷出租車公司在本案中可以不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陳某申提出其駕駛的鄂K×××××號車系租賃后用于客運出租營運,事故發(fā)生后因車輛未營運,產生了相關損失的答辯意見,因本案中處理事故的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某申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其造成自身的相關損失應當由被告陳某申自行負擔,故本院對其提出的上述答辯意見依法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原告楊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80726.51元,應當由被告人保財險孝感分公司在其承保的鄂K×××××號車交強險醫(yī)療、傷殘、財產賠償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78917.41元(醫(yī)療賠償限額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68917.41元),其中精神撫慰金5000元應當在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優(yōu)先予以賠償;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失1809.10元〔(醫(yī)療賠償限額10509.10元-10000元)+鑒定費1300元〕,應當扣除不屬保險賠償范圍的鑒定費損失后,由被告人保財險孝感分公司在其承保的鄂K×××××號車機動車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賠償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509.10元;不屬保險賠償范圍的鑒定費損失1300元,按照事故責任應由被告陳某申賠償。由于被告陳某申在事故發(fā)生后已墊付原告楊某某的醫(yī)療費6065.10元,扣抵其應當賠償的1300元后,原告楊某某應當在領取保險賠償款后返還被告陳某申墊付款4765.10元。據此,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損失78917.41元(其中包括精神撫慰金5000元);在其承保的機動車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損失509.10元,共計79426.51元。
二、原告楊某某在領取保險賠償款后返還被告陳某申墊付款4765.10元。
三、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被告陳某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胡 雷 審 判 員 孫繼武 人民陪審員 余厚潤
書記員:陳晉軍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附證據目錄: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楊某某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若干份。證明原告楊某某的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二: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過以及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劃分。 證據三:云夢縣人民醫(yī)院出院記錄、診斷證明、檢查報告單、醫(yī)療費收據、用藥清單、被告陳某申出具的收據若干份。證明原告楊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情及住院天數,同時證明其住院治療期間支出醫(yī)療費合計9509.10元。 證據四:云夢縣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的法醫(yī)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各一份。證明原告楊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后其傷情經法醫(yī)鑒定,其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楊某某遭車禍,致胸部多肋(7肋)骨折等,評定為X(十)級傷殘;評定誤工期100日,護理期間60日,營養(yǎng)期30日;同時證明其因法醫(yī)鑒定支出鑒定費1300元。 證據五:云夢縣城關鎮(zhèn)太平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云夢縣市場開發(fā)服務中心南門河站出具的證明以及房屋買賣協(xié)議、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若干份。證明原告楊某某自2002年起至事故發(fā)生前一直在云夢縣城關鎮(zhèn)太平社區(qū)城南東一巷19號居住、生活,居住期間在云夢縣城關鎮(zhèn)南門河集貿市場從事魚業(yè)批零經營。 證據六:交通費發(fā)票若干份,金額合計1500元。證明原告楊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治療期間共計支出交通費1500元。 證據七:被告陳某申的機動車駕駛證、鄂K×××××號車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若干份。證明被告陳某申具備駕駛資格,同時證明鄂K×××××號肇事車輛登記車主為被告汽銷出租車公司。 證據八:鄂K×××××號車交強險、商業(yè)險保單復印件若干份。 證明鄂K×××××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孝感分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以內。 被告陳某申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云夢縣人民醫(yī)院住院醫(yī)療費收據、交警部門出具的暫收條各一份。證明被告陳某申在事故發(fā)生后墊付原告楊某某的醫(yī)療費6065.10元,同時證明其向處理事故的交警部門繳納事故處理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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