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北平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住定州市。
被告賈某某,住定州市。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王乾,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隋清杰,河北平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趙某某、賈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丹、被告趙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隋清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賈某某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月24日18時許,被告賈某某駕駛冀F×××××輕型廂式貨車,沿定魏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北車寄村南處時,與由西向東斜過公路原告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電動車受損,原告受傷并住院治療,經鑒定為八級傷殘。賈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此事故次要責任。后查明出事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趙某某,該事故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內,被告趙某某與被告賈某某系雇傭關系。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zhèn)麣堎r償金、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車損各項損失共計77500元。
被告賈某某未答辯。
被告趙某某辯稱,原告所訴是事實,我已出了藥費,應由保險公司賠付。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辯稱,被告應提供相關證照,以確定是否屬于應賠付責任,否則不予賠付。對于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在交強險賠付范圍內予以賠付。對于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18時許,被告賈某某駕駛冀F×××××輕型廂式貨車,沿定魏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北車寄村南處時,與由西向東斜過公路原告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電動車受損,原告楊某某及電動車乘車人李勝倉受傷。賈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某負次要責任。以上事實有定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定公交認字(2013)第0038號道路事故認定書證實。
被告趙某某為事故車輛所有人,被告賈某某系其雇員,在為其運輸貨物過程中發(fā)生的事故。事故車輛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約定有責任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有保險雙方陳述證實。
原告的損失數額:
1、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定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47天,醫(yī)療費已由被告趙某某支付,本案中未做主張。事故致原告胸部右側1-7肋、左側1-6肋骨骨折,左側第7肋不完全骨折,致日常有關活動能力部分受限,其傷情經鑒定屬八級傷殘。以上有診斷證明書、病歷、2013年6月3日定州市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證實。原告為農民,2012年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為8081元,原告應得××賠償金為8081×20×30%=48486元。
2、原告為做傷殘鑒定支付司法鑒定費800元,有票據為憑。
3、原告自2013年1月24日受傷骨折,持續(xù)誤工,誤工費可計算到定殘的前一日即2012年6月2日,共計129天。原告務農,收入按2012年農林牧副漁頭業(yè)年收入13564元標準計算,誤工費為13564÷365×129=4793.64元。
4、根據病歷記載,原告住院的前17日需要二人護理,后30日沒有需二人護理的醫(yī)囑,故原告的護理費按二個階段計算,因護理人原告的妻子和兒子均為農村居民,收入按2012年農林牧副漁行業(yè)收入13564元標準計算,護理費總額為13564÷365×17×2+13564÷365×30=2378元。
5、原告母親張令愛,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依靠原告弟兄二人贍養(yǎng),按2012年農村居民年消費性支出5364元的標準,參照原告的傷殘等級,依法可賠償5年原告應承擔部分費用的30%,數額為5364×5÷2×30%=4023元。
6、原告在事故中受傷并造成××,身體痛苦的同時,精神倍受打擊,應給予精神撫慰。因原告對事故的發(fā)生也有過錯,參照其傷殘等級,酌情支持10000元,原告要求15000元過高,不予支持。
7、原告電動車損失數額1935元,有公估報告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賈某某駕車撞傷原告,負事故主要責任,有交警部門的認定書證實,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公民的人身財產受法律保護,給他人造成傷害的,應依法賠償,因賈某某系趙某某雇傭,事故發(fā)生在履行職務當中,責任應由趙某某承擔。趙某某做為車主,為分擔風險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該保險公司應對原告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1-6項因身體受傷的損失70480.64元,屬于保險責任中的死亡傷殘賠付的范圍,第7項電動損失1945元,屬于保險責任中的財產損失賠付范圍,均未超過約定的賠付限額,保險公司應予全額賠付。鑒定費是受損當事人為確定損失限額而必須支出的費用,也是損失的一部分,保險公司未及時賠償,又拒付鑒定費,不予支持。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楊某某誤工費、護理費、××賠償金、鑒定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電動車損失費共計72415.6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38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負擔1586元,原告負擔15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秋景
審判員 張文彩
代理審判員 王梅
書記員: 祖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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