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訥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順,內(nèi)蒙古達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訥河市,現(xiàn)住址訥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喜才,訥河市二克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訥河市,現(xiàn)住址訥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單既才,黑龍江寶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被告趙某某、邵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9日對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常順,被告趙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喜才,被告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單既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陽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位于訥河市訥南鎮(zhèn)南壕世紀家園1號樓3單元502室樓房所有權歸原告楊光所有。2、二被告協(xié)助原告辦理產(chǎn)權變更登記。3、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5年9月27日,原告與邵某某簽訂了買樓協(xié)議,被告邵某某把訥河市訥南鎮(zhèn)南壕世紀家園1號樓3單元502室樓房以22萬元價格賣給原告,原告支付邵某某1萬元。現(xiàn)原告要求過戶,支付剩余房款,但得知該房登記被告趙某某名下。原告要求二被告協(xié)助變更過戶,二被告不配合。原告認為,原告與邵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對被告具有約束力,請法院支持原告主張。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被告趙某某、邵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案爭議房屋已登記在被告趙某某名下,被告邵某某與被告趙某某對該房屋存在爭議,被告邵某某對爭議房屋是否享有處分權情況待定,本案原告的訴訟主張能否調(diào)整,要以二被告對爭議房屋確認歸屬為前提,而邵某某與趙某某針對該樓房的爭議不是本案審理范圍,故本案原告的起訴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楊光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0元,退還給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春君 人民陪審員?。焊哂⒚?人民陪審員 :李桂英
書記員:: 趙 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