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楊光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陽市襄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小麗,湖北志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提起、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代為提起上訴、申訴,代收法律文書等)。
申請人:陳高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陽市高新區(qū)。
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申請人楊光成與陳高某關于司法確認調解協(xié)議的申請并進行了審查?,F(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因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于2017年3月27日經襄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民商事糾紛訴前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如下:
陳高某于2017年10月1日前支付楊光成2000元,直接打入委托代理人李小麗工商銀行賬戶上:62×××46。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于2017年3月27日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協(xié)議上申請人的名字“陳高某”與當事人提交的欠條、身份證復印件上的名字“陳高鋒”的“鋒”字不一致,在本院審查期間,經多次與申請人陳高某聯(lián)系,其拒不到庭核實身份,本院無法認定協(xié)議上的申請人“陳高某”與“陳高鋒”系指同一人,申請人身份不明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六十條第六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楊光成與申請人陳高某司法確認調解協(xié)議的申請。
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xié)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xi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申請人不服本裁定,應當在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審判員 管龍華
書記員: 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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