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生于1972年4月17日,漢族,住湖北省房縣。
原告:劉某某,女,生于1968年2月22日,漢族,住湖北省房縣。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向紅,湖北陵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參加訴訟,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陸某某,男,生于1960年4月16日,漢族,住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俊,湖北鴻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參加訴訟,調(diào)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XX勤,男,生于1956年3月1日,漢族,住房縣。
原告楊某某、劉某某與被告陸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邢思廣獨任審判,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被告陸某某申請,本院追加XX勤為共同被告。于2018年3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曹向紅、被告陸某某委托代理人胡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XX勤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參與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楊某某、劉某某訴稱:2014年11月1日,經(jīng)被告陸某某介紹與XX勤、劉萍相識,并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率0.015年利率18%;借款期限為2014年l1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被告陸某某作為擔保人為該借款提供保證擔保。協(xié)議達成后,二原告將10萬元現(xiàn)金支付給XX勤和劉萍。2015年11月該借款到期后,XX勤和劉萍因資金困難向二原告要求遲延還款。2017年1月1日,原被告及XX勤就該借款重新達成《還款計劃書》,該計劃書確認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共計26個月的利息為390O0元,共計債務13900O元,并從2017年1月1日起原告同意再次延長借款期限11個月至2017年10月30日,借款本金按139000元計算,月利率為0.015,被告陸某某繼續(xù)為該借款提供保證擔保?,F(xiàn)借款已到期,XX勤、劉萍未償還借款本息,被告陸某某也未履行擔保還款義務。故,原告具狀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3900O元,并從2017年1月1日起按年率利18%支付利息,利隨本清;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陸某某辯稱:1.從借據(jù)來看,被告陸某某做的擔保已經(jīng)過保證期并且已經(jīng)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2.原告訴稱的2017年1月1日,被告陸某某為該借款繼續(xù)提供擔保與事實不符,事實上,被告陸某某僅以見證人的身份在還款計劃書上簽字,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陸某某承擔保證責任沒有依據(jù),應當駁回。3.被告XX勤在還款計劃書上表示變賣其財產(chǎn)還債,陸某某應當在XX勤變賣財產(chǎn)仍無法還清債務時,承擔償還義務。
被告XX勤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楊某某、劉某某與被告陸某某系朋友關(guān)系,經(jīng)介紹與XX勤、劉萍相識,XX勤以所開辦汽車配件廠資金困難為由,于2014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據(jù),其內(nèi)容為:“茲借到楊某某、劉某某現(xiàn)金壹拾萬元整(月息0.015元),時間二0一四年十一月一日--二0一五年十一月一日,擔保人陸某某,收款人XX勤(加蓋印章)、劉萍,并加蓋房縣鴻達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財務印章”,原告以部分現(xiàn)金和部分轉(zhuǎn)賬的方式向被告XX勤支付十萬元。2015年11月該借款到期后,XX勤和劉萍因資金不足向二原告要求遲延還款,2017年1月1日,就前期借款利息進行結(jié)算,被告XX勤為原告出具一份《還款計劃書》,其內(nèi)容為:“借款人XX勤目前資金困難,不能按期償還2014年11月1日在楊某某、劉某某夫婦處借的拾萬元現(xiàn)金,月息一分五厘,到2017年1月1日止,總共26個月,利息39000元,本息合計139000元整,本人繼續(xù)按月息一分五厘定于2017年11月30日還清本息,逾期不能償還,借款人自愿變賣家庭財產(chǎn)償還借款本息。借款人XX勤,擔保人、見證人陸某某,出借人楊某某、劉某某,備注:(本頁作為借款憑證號碼3038941附件)2017年元月1日”延期還款期滿后,因被告XX勤、劉萍未償還借款本息,被告陸某某也未履行擔保還款義務,為此引起訴訟。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楊某某、劉某某與被告XX勤、陸某某所簽訂的還款計劃書,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公平合法,該合同有效。合法借貸受法律保護。債權(quán)人及擔保人對前期借款本息進行了結(jié)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quán)憑證,但前期借款利息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借款憑證載明的金額認定為借款本金,原告的主張借款本金139000元,按約定的年利率18%支付利息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簽字,保證合同成立。被告陸某某對擔保方式?jīng)]有明確約定,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陸某某在承擔擔保責任,履行還款義務后,有權(quán)向被告XX勤直接追償。故,被告陸某某抗辯稱,由被告XX勤先行償還債務即變賣財產(chǎn)償還不能時,再由其償還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陸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償還原告楊某某、劉某某的借款本金139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從2017年1月2日起至償清為止)。
二、被告陸某某在償還清借款本息后可直接向被告XX勤追償所支付的全部款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80元,減半收取1540元,由被告陸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080元。戶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01,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張灣區(qū)浙江路66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邢思廣
書記員: 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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