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梁春麗
王某某
鐘某
王某某
張某某
原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梁春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鐘某、王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春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鐘某、王某某、張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从璧酵ァ?br/>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3月,被告王某某因工程建設缺乏資金,在被告王某某的介紹下向原告多次借款總計197.4萬元,后被告王某某為原告出具借據(jù),被告王某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據(jù)上簽字確認。
借款期滿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均未給付,被告鐘某、張某某作為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的配偶,應當對借款承擔共同給付義務。
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鐘某給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某某、張某某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在答辯期內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jù)。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后應當積極履行還款義務。
而王某某未按照約定時間履行上述義務,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在借款時雖未約定利息,但被告王某某遲延履行給付義務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按照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鐘某與主債務人王某某系夫妻關系,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債務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原則,案涉借款應當認定為被告王某某、鐘某的共同債務,應由二人共同償還。
被告王某某以擔保人的身份在借據(jù)上簽字,應當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債權人與擔保人形成擔保合議時,未約定保證責任性質,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確定為連帶保證擔保。
保證擔保是基于對擔保人個人信用的充分信賴作為擔保條件,與擔保人的身份不可分割,張某某雖為王某某的配偶,但在借款發(fā)生時,其并未表示要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也未評估其信用情況。
因此,原告與被告張某某之間未建立擔保合同關系。
王某某因擔保合同而負債務,此債務的形成之目的并非因夫妻雙方生產經(jīng)營或生活消費行為所致,因此,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認定為王某某的個人債務,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某承擔擔保責任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鐘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共同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本金197.4萬元,并按借款時商業(yè)銀行存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王某某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對被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911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王某某、鐘某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后應當積極履行還款義務。
而王某某未按照約定時間履行上述義務,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在借款時雖未約定利息,但被告王某某遲延履行給付義務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按照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鐘某與主債務人王某某系夫妻關系,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債務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原則,案涉借款應當認定為被告王某某、鐘某的共同債務,應由二人共同償還。
被告王某某以擔保人的身份在借據(jù)上簽字,應當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債權人與擔保人形成擔保合議時,未約定保證責任性質,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確定為連帶保證擔保。
保證擔保是基于對擔保人個人信用的充分信賴作為擔保條件,與擔保人的身份不可分割,張某某雖為王某某的配偶,但在借款發(fā)生時,其并未表示要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也未評估其信用情況。
因此,原告與被告張某某之間未建立擔保合同關系。
王某某因擔保合同而負債務,此債務的形成之目的并非因夫妻雙方生產經(jīng)營或生活消費行為所致,因此,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認定為王某某的個人債務,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某承擔擔保責任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鐘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共同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本金197.4萬元,并按借款時商業(yè)銀行存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王某某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對被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911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王某某、鐘某共同承擔。
審判長:盧鐵亮
審判員:韓晶
審判員:劉艷
書記員:王雪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