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間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國龍,河北至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間市。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喬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國龍、被告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依法判決被告返還財產21433.63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4月25日2時4分,原告駕駛喬某某的冀A×××××(冀A13U6掛)號重型貨車沿307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行至歧銀線170KM+400M中旺中隊十字交叉路口時,遇高青江駕駛的冀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EAH28掛倉柵式半掛車沿3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只兩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到武強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到滄州中心醫(yī)院復診,造成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原告向武強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高青江駕駛的冀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和冀EAH28掛倉柵式半掛車在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險等機動車保險,武強縣人民法院判決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賠償原告21433.63元。被告喬某某受原告的委托收取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給付原告的21433.63元賠償款后,沒有將該賠償款轉交給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故起訴。
原告楊某某為證實其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證據(jù)(一)楊某某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據(jù)(二)河北武強縣法院(2016)冀1123民初343號判決書復印件一份(6頁)、武強縣人民法院(2016)冀1123民初343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復制件一份;證據(jù)(三)收到人為喬某某的收到條復制件一份。
本院認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依據(jù)武強縣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賠償原告的21433.63元,屬于原告依法取得的私人合法財產,應歸原告楊某某所有。被告喬某某在支取該筆款項后應轉交給原告楊某某,被告拒不轉交此款,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所有權,故被告喬某某應返還原告楊某某私人財產21433.63元。被告辯稱此款已抵頂被告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等款項,并已經(jīng)原告同意等主張,所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主張成立,且其主張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故應由被告另行主張?zhí)幚怼8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喬某某返還原告楊某某私人財產21433.63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168元,由被告喬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樹彬
書記員:艾鴻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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