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1980年7月出生,漢族,現(xiàn)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委托代理人王新,湖北海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被告張國平,男,1981年4月出生,漢族,工作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張國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楊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楊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1025元,由原告楊某某承擔(dān)。
審判員 葉麗
書記員:陳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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