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廊坊市廣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賀,河北凱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輝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海軍,系趙某某的胞兄。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趙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楊家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楊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賀、被告趙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海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在2016年9月6日通過廊坊市優(yōu)居房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簽訂了涉案的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自愿將坐落于廊坊市安次區(qū)恒祥家園6-2-2003室自購3室2廳2衛(wèi),建筑面積120.03平方米賣給原告,雙方約定房屋總款1350000元。雙方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需要向?qū)Ψ街Ц斗课輰嶋H成交價百分之三的違約金,雙方還約定2016年9月16日前付675000元,剩余675000元待房產(chǎn)產(chǎn)權(quán)證辦理完畢后,雙方辦理過戶手續(xù)時付清。合同簽訂后,在2016年9月7日,原告給付被告定金50000元;在2016年9月14日,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給付被告610000元,現(xiàn)金支付15000元,共計625000元首付款。連同定金共計675000元,2016年10月17日原告給付被告200000元購房款,2016年11月30日給付被告300000元。另外,原告分別在2017年1月9日及2017年2月3日代替被告償還銀行貸款5800元。至今原告共計支付被告房款1180800元。
另查明,被告尚欠銀行本套房屋貸款519044.6元。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收款收據(jù)、銀行轉(zhuǎn)賬憑證、銀行卡交易明細、被告的購房合同及庭審材料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趙某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原被告之間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該按約完成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約定成立后,原告在合同約定范圍內(nèi)按照約定向被告交付了房款,完成了自己的義務,被告方應當按照約定向原告交付該房屋,對原告要求繼續(xù)履行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購買的房屋系期房,其與開發(fā)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確定的交房時間為2017年6月30日前,現(xiàn)未到交房時間,因被告是否有違約行為尚無法確定,故原告主張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趙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5600元,減半收取78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趙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家朋
書記員:范海燕 附相關(guān)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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