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鹽山縣。法定代理人:范某,女,系原告母親。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猛,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鹽山縣。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回族自治縣支公司住所地:孟某回族自治縣團結路。法定代表人:付健,任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強,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御河路**號。法定代表人:韓志軍,任該公司經理。
楊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3797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18日,張某駕駛冀J×××××號小型轎車在鹽山縣鳳池轉盤阜德醫(yī)院斜對過,與楊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楊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鹽山縣交警隊現(xiàn)場勘查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保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在被告平安公司處投保商業(yè)險。張某辯稱,原告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回族自治縣支公司辯稱,依法核實事故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如確屬保險責任,在交強險責任限額予以承擔。對于訴訟費、鑒定費應由實際侵權人承擔。楊某為證實其主張?zhí)峁┳C據(jù)1、事故認定書原件一份;2、鹽山縣人民醫(yī)院藥費單據(jù)原件4張,滄州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藥費單據(jù)原件一張,鹽山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病歷、費用匯總表各一份;3、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費票據(jù)原件一份;4、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電動自行車車損報告一份,鑒定費票據(jù)原件一份;5、張某駕駛證及駕駛車輛行車證復印件各一份,駕駛車輛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單復印件各一份;6、護理人員楊勝軍(原告父親)身份證、從業(yè)資格證、駕駛證、用人單位鹽山縣振華運輸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誤工證明及工資證明各一份、勞動合同一份;7、原告戶口本一份。張某質證意見,沒有意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回族自治縣支公司質證意見,證據(jù)1真實性無異議;證據(jù)2病歷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于診斷證明,因為事故在2017年7月18日,診斷證明日期為2018年3月13日,請求法庭依法核實是否與本次事故具有關聯(lián)性;證據(jù)3、4真實性無異議;證據(jù)5請法庭核實真實性;證據(jù)6我司認為護理費標準過高;證據(jù)7無異議。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18日,張某駕駛冀J×××××號小型轎車在鹽山縣鳳池轉盤阜德醫(yī)院斜對過,與楊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楊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鹽山縣交警隊現(xiàn)場勘查認定被告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楊某受傷后在鹽山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6天,產生醫(yī)療費6236.35元,其中被告張某墊付1500元。楊某之損傷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滄科司鑒(2018)醫(yī)臨字第5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楊某損傷后的營養(yǎng)期限30-60日,出院后的護理期限30-60日。楊某支出鑒定費600元。楊某電動自行車經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車損金額1950元,公估費500元。原告楊某護理人其父楊勝軍系鹽山縣振華運輸有限公司駕駛員。被告張某駕駛冀J×××××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回族自治縣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楊某與被告張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回族自治縣支公司、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猛、被告張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回族自治縣支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與原告楊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楊某無事故責任。該事故給原告楊某造成的損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回族自治縣支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不足部分則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被告張某為原告楊某墊付的押金1500元,原告楊某應返還被告張某。原告楊某主張交通費500元,雖未提供證據(jù),但考慮原告住院16天,有一定交通支出,本院酌定200元。原告楊某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6236.35元,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800元(16天*50元/天),3、營養(yǎng)費2250元(45天*50元/天),4、護理費10126元:(45天+16天)*60548元/年,5、車損1950元,6、交通費500元,7、鑒定費1100元(600元+500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回族自治縣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醫(yī)療費6236.35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800元,營養(yǎng)費2250元,護理費10126元,車損1950元,交通費200元,以上計21562.35元;二、被告張某賠償原告楊某鑒定費1100元;三、原告楊某返還被告張某為其墊付的押金1500元;四、駁回原告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執(zhí)行期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于 建
書記員:董玉立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