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蔣愛明(河北伯雍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
劉曉楓(河北馬健輝律師事務所)
原告:楊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蔣愛明,河北伯雍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住所地玉某縣城西大街919號。
代表人:趙杰,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曉楓,河北馬健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693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693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審判長:葉洪波
書記員:李寶敏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