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少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現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井秀暢,河北日方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現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
原告和少靜與被告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和少靜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楊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50,000元;2、判令楊某某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11月起至起訴日止的利息18,000元。訴訟過程中,和少靜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楊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的利息18,000元及自2017年4月15日至還清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事實和理由:2014年8月28日,楊某某以做生意缺少流動資金為由向和少靜借款150,000元,并承諾月息2分。和少靜交付款項后,楊某某為和少靜出具借條一張,借款后楊某某按約定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22日,此后利息及本金再未償還,故起訴。
楊某某辯稱原告所述屬實,只是現無力償還。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原告提交借條一張,載明:“借條,今借和少靜現金壹拾伍萬元正(150000),借款人:楊某某,2014年8月28日”,原告稱該借條系被告收到款項后為其出具,被告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對原告所述亦予認可,只是現無能力償還,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間的借貸關系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應負有償還借款的義務,因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雙方約定月利率2%,被告已付息至2016年9月22日,現原告要求自2016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本金150,000元占用期間的利息,因2016年9月22日的利息已付,故應自2016年9月23日起算,該利率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被告應支付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的利息。經核算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4月14日的利息數為20,300元,現原告僅主張18,000元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和少靜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4月14日的利息18,000元及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60元,由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亞玲 人民陪審員 王術謙 人民陪審員 鄭天闊
書記員:趙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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