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來某某新科汽車駕駛培訓學校(普通合伙),住所地:來某某翔鳳鎮(zhèn)飛機場路37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2827764116070E。
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黃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王際偉,湖北園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徐興旋,來某某新科汽車駕駛培訓學校(普通合伙)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17日,漢族,湖北省來某某人,住來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秦遠菊,來某某經濟開發(fā)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認為,上訴人來某某新科汽車駕駛培訓學校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來某某新科汽車駕駛培訓學校撤回上訴。一審裁定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江開德 審判員 馬紅艷 審判員 劉 紅
書記員:周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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