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承某市雙橋區(qū)。委托代理人王岳峰,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隆化分所律師。被告承某東大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承某市雙橋區(qū)火車站北山會龍山莊41號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OLSSONJESPERLARSJOS,職務首席執(zhí)行官。委托代理人杜麗娟,河北德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訴被告承某東大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由人民法院審判員王亞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的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對被告的起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后175.0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王亞娟
書記員:李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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