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王春和(河北趙苑律師事務所)
馬某某
原告杜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趙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農(nóng)民。
原告杜某某與被告馬某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春和、被告馬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杜某某與被告馬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有原告提供的借據(jù)予以證實,借款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75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據(jù),應予以支持。被告稱該款系王紅彬所借,不應其償還,未向本院提供相應證據(jù),且被告本人也承認“王紅彬”名字為其所寫,并非王紅彬本人簽名。故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杜某某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信用社貸款利率計算從2006年5月1日起至履行完畢止),被告馬某某已付的3000元在執(zhí)行中扣除。
案件受理費3400元,由被告馬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杜某某與被告馬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有原告提供的借據(jù)予以證實,借款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75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據(jù),應予以支持。被告稱該款系王紅彬所借,不應其償還,未向本院提供相應證據(jù),且被告本人也承認“王紅彬”名字為其所寫,并非王紅彬本人簽名。故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杜某某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信用社貸款利率計算從2006年5月1日起至履行完畢止),被告馬某某已付的3000元在執(zhí)行中扣除。
案件受理費3400元,由被告馬某某負擔。
審判長:索香軍
審判員:杜睿
審判員:崔愛峰
書記員:王科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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