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金元
尹海鷗
尹海平
徐玉清(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支公司
胡?。ê毕榈侣蓭熓聞账?br/>張琳(湖北長捷律師事務所)
原告杜金元。
原告尹海鷗。
原告尹海平。
上述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徐玉清,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支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濱湖西路花園小區(qū)1號樓主樓1-2層。
負責人羅清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胡俊,湖北祥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張琳,湖北長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原告杜金元、尹海鷗、尹海平訴被告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支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人壽保險鄂州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肖紅彬獨任審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金元、尹海鷗、尹海平的委托代理人徐玉清、被告人壽保險鄂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在庭審舉證、質(zhì)證過程中,被告新華人壽保險鄂州公司對原告所舉的證據(jù)1、4無異議,對證據(jù)2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保險合同和保險條款約定得很清楚;對證據(jù)3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書寫得很清楚,并不是與原告拉扯。
原告杜金元、尹海鷗、尹海平對被告所舉的證據(jù)1、3無異議,對證據(jù)2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原告的死亡不屬于免責范圍。對證據(jù)4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鑒定已說明尹傭群的的死亡原因是外因非本人自身的疾病造成的死亡。對證據(jù)5有異議,認為被告未告知拒賠的理由。
本院認為:湖北滬楚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新華人壽保險鄂州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依法應受法律保護。該保險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應按約定的期限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尹傭群系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發(fā)生意外傷害身故,屬被告理賠范圍,原告作為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依法享有主張賠償?shù)臋?quán)利,故被告新華人壽保險鄂州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新華人壽保險鄂州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杜金元、尹海鷗、尹海平意外傷害保險金300,000.00元。
本案件受理費5,800.00元,由被告人壽保險鄂州分公司承擔(此款原告已預交,待本判決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jīng)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zhuǎn)賬或匯款,收款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賬號:17×××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本院認為:湖北滬楚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新華人壽保險鄂州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依法應受法律保護。該保險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應按約定的期限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尹傭群系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發(fā)生意外傷害身故,屬被告理賠范圍,原告作為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依法享有主張賠償?shù)臋?quán)利,故被告新華人壽保險鄂州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新華人壽保險鄂州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杜金元、尹海鷗、尹海平意外傷害保險金300,000.00元。
本案件受理費5,800.00元,由被告人壽保險鄂州分公司承擔(此款原告已預交,待本判決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給原告)。
審判長:肖紅彬
書記員:談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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