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雪峰,湖北舉燭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
被告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代理人曹立全,湖北紫霄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曾珊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代理人曹立全,湖北紫霄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黃愛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
委托代理人曹立全,湖北紫霄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葉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
委托代理人曹立全,湖北紫霄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原告杜某某訴被告段某、曾珊珊、黃愛萍、葉慧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段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曾珊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黃愛萍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葉慧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第一、二、三、四被告立即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等各項費用(截止2016年4月30日,此后另行計算)共計8988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8月8日,十堰怡久祥工貿(mào)有限公司、侯金剛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借款60萬元給十堰怡久祥工貿(mào)有限公司和侯金剛,期限180天,月息2.5%。侯金剛對借款提供抵押擔保,被告一、二、三、四均對借款本息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原告依約將借款支付給十堰怡久祥工貿(mào)有限公司和侯金剛。十堰怡久祥工貿(mào)有限公司和侯金剛的借款已經(jīng)逾期,未還本息,依法應(yīng)當承擔還款責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4年8月8日,十堰市怡久祥工貿(mào)有限公司、侯金剛作為借款人、杜某某作為貸款人、段某、曾珊珊、黃愛萍、葉慧作為保證人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十堰市怡久祥工貿(mào)有限公司、侯金剛向杜某某借款60萬元,借款期限為180天,月利率為2.5%。利息支付方式:第一次支付利息時間為借款當日、第二次為借款滿30日當日、第三次為借款滿60日、第四次為借款滿90日、第五次為借款滿120日、第六次為借款滿150日。段某、曾珊珊、黃愛萍、葉慧為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份額為連帶共同保證,保證期間為該筆借款付清之日止,保證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責任及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執(zhí)行費、律師費等)。同日,十堰市怡久祥工貿(mào)有限公司、侯金剛向杜某某出具今借到杜某某現(xiàn)金60萬元的借條1份。杜某某分別于2014年8月8日、8月9日、8月12日,向十堰市怡久祥公司有限公司轉(zhuǎn)款17.5萬元、34萬元、8.5萬元,合計60萬元。2015年7月23日、27日,葉慧、黃愛萍分別向杜某某出具擔保人確認協(xié)議各1份,承諾:擔保人同意為借款人的債務(wù)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借條出具之日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后兩年時止,擔保范圍:所有借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出借人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2014年8月7日,怡久祥公司向杜某某還款2000元;8月12日,怡久祥公司向杜某某還款28025元;9月5日,侯金剛向杜某某還款3萬元;10月4日,向杜某某還款2萬元;10月7日,向杜連還款1萬元;12月20日,向杜某某還款3萬元;2015年1月17日,向杜某某還款3萬元;2月12日,向杜某某還款3萬元;4月9日,向杜某某還款3萬元,共計還款210025元。按照約定,債務(wù)人十堰市怡久祥工貿(mào)有限公司、侯金剛應(yīng)當向杜某某支付6個月利息9萬元,剩余的120025元應(yīng)作為本金抵扣,十堰市怡久祥工貿(mào)有限公司、侯金剛尚欠杜某某本金479975元及利息,引起訴訟。
另查明,侯金剛系十堰市怡久祥工貿(mào)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認為,十堰市怡久祥工貿(mào)有限公司、侯金剛向原告杜某某借款60萬元,有借款合同、借條、銀行轉(zhuǎn)賬憑證為證,借款屬實;債務(wù)應(yīng)當清償。借款約定的利息超出法律規(guī)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但借款僅幾天,怡久祥公司償還30025元,應(yīng)視為償還本金,借款本金為569975元;9月5日還款3萬元可先計付利息,扣減一個月利息為11400元(按月利率2%),余款應(yīng)沖減本金,借款本金為551375元;10月份還款3萬元,扣除利息11028元,余款沖減本金,借款本金為532403元;2月20日還款3萬元,扣除兩個月利息21296元,借款本金為523699元;2015年1月17日還款3萬元,扣除1個月利息10474元,借款本金504173元;2月12日還款3萬元,扣除1個月利息10084元,借款本金484257元;4月9日還款3萬元,扣除兩個月利息19370元,借款本金473627元。本案中,原告杜某某主張被告段某、曾珊珊、黃愛萍、葉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關(guān)于段某、曾珊珊擔保期間已過,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辯解,無事實依據(jù),抗辯理由不成立。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段某、曾珊珊、黃愛萍、葉慧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杜某某償還借款473627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9日起至清償完畢止,按照年利率24%計付);
二、被告段某、曾珊珊、黃愛萍、葉慧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十堰市怡久祥工貿(mào)有限公司、侯金剛追償;
三、駁回原告杜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2788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7788元,由被告段某、曾珊珊、黃愛萍、葉慧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全 琳 審判員 肖幫利 審判員 張守強
書記員: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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