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丁桂榮(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李某某
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白云朋
李躍
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桂榮,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區(qū)裕豐街91號。
法定代表人史禮,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白云朋,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李躍,該公司員工。
原告杜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李某某、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董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桂榮,被告張某某、李某某,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白云朋、李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被告張某某負此次事故80%的主要責任,被告張某某、李某某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80%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傷殘等級、內(nèi)固定取出費,本院采納唐某華北法醫(yī)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原告杜某某已滿54周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故對其訴請的誤工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護理人員李玲玲的誤工費,對其單位扣發(fā)的工資6929.1元及補貼1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其單位扣發(fā)的2014年全年年終獎及績效獎金不能證明與此次事故的關聯(lián)性,故對該獎金本院不予支持。結合原告住院、出院及鑒定等情形,原告的交通費本院酌定800元。原告杜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10級傷殘,結合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諸因素,本院酌定給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關于被告張某某、李某某為原告墊付費用的問題,原告杜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李某某對墊付金額爭議較大,不宜在本案中處理,故對于被告張某某、李某某墊付的費用,本案不予涉及,被告張某某、李某某可另行主張權利。
肇事車輛冀B×××××號中型普通貨車在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故原告杜某某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被告張某某、李某某按賠償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杜某某經(jīng)濟損失56101.1元。
二、被告張某某、李某某賠償原告杜某某經(jīng)濟損失30657.76元。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54元,原告杜某某負擔111元,被告張某某、李某某負擔443元,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在7日內(nèi)繳納上訴費,逾期按放棄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被告張某某負此次事故80%的主要責任,被告張某某、李某某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80%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傷殘等級、內(nèi)固定取出費,本院采納唐某華北法醫(yī)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原告杜某某已滿54周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故對其訴請的誤工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護理人員李玲玲的誤工費,對其單位扣發(fā)的工資6929.1元及補貼1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其單位扣發(fā)的2014年全年年終獎及績效獎金不能證明與此次事故的關聯(lián)性,故對該獎金本院不予支持。結合原告住院、出院及鑒定等情形,原告的交通費本院酌定800元。原告杜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10級傷殘,結合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諸因素,本院酌定給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關于被告張某某、李某某為原告墊付費用的問題,原告杜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李某某對墊付金額爭議較大,不宜在本案中處理,故對于被告張某某、李某某墊付的費用,本案不予涉及,被告張某某、李某某可另行主張權利。
肇事車輛冀B×××××號中型普通貨車在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故原告杜某某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被告張某某、李某某按賠償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杜某某經(jīng)濟損失56101.1元。
二、被告張某某、李某某賠償原告杜某某經(jīng)濟損失30657.76元。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54元,原告杜某某負擔111元,被告張某某、李某某負擔443元,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交納。
審判長:董偉
書記員: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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