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余君,湖北伸道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被告王某。
被告黃桂某。
原告杜某訴被告王某、黃桂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黃桂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杜某與被告王某之間屬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原告的合法利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后拒不償還是造成此次糾紛的責任方,依法應承擔償還借款的民事責任。被告王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為夫妻雙方共同債務,被告黃桂某對該債務應承擔償還責任。原告杜某請求被告王某、黃桂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未約定利息,原告關于主張利息自借期屆滿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四)、(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黃桂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杜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0元及利息2,438.00元(2014年3月6日至2016年6月26日止,后期利息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止),共計人民幣22,438.00元。
本案訴訟費361.00元,由被告王某、黃桂某承擔。(該訴訟費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判決生效后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jīng)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賬號:17×××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審 判 長 徐 磊 審 判 員 李 婷 人民陪審員 吳海兵
書記員: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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