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連軍,河北銳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劉云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劉云芝之子。
被告:杜永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杜某某與被告杜某某、杜某某、劉云芝、杜永才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連軍,被告杜某某,被告劉云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暨被告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經其他當事人一致同意,并經本院準許,被告杜永才以年邁體弱為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其庭前已經發(fā)表了對本案的意見。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位于唐山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慶北辦事處梁各莊村(原開平區(qū)鄭莊子鎮(zhèn)梁各莊村)西小街30號房產屬于原告所有。事實和理由:唐山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慶北辦事處梁各莊村村民杜永才和張志彩夫婦育有三個兒子,分別是長子杜瑞朋、次子杜某某、三子杜某某,張志彩于2014年3月因病去世。2006年6月12日,原告和父母及兩個哥哥在證人杜某和杜瑞省的見證下,簽訂了房產分割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為:現(xiàn)原有祖?zhèn)鞣慨a七間半,哥三每人兩間半,數(shù)年前已經分割清,老院六間中有杜瑞朋一間,賣予杜某某和杜某某哥倆,作價玖仟元整,杜某某和杜某某每人給杜瑞朋肆仟伍佰元整,筆下交清,雙方不得反悔,此后,老院與杜瑞朋再無牽掛,現(xiàn)六間中西三間歸杜某某所有,東三間歸杜某某所有。二位老父母居住杜某某所有的三間住房直到百年之后??湛跓o憑立此為證。立協(xié)議人簽字畫押......。協(xié)議簽訂后,三兄弟按照協(xié)議的內容認真履行了各自的義務。2014年3月21日,三兄弟的母親張志彩因病去世,老人在去世前又立遺囑該房產由原告繼承。原告大哥杜瑞朋于2017年過世。
杜某某辯稱,房子本來就是杜某某的,其同意歸杜某某所有。
杜某某、劉云芝辯稱,杜瑞朋簽訂的協(xié)議,杜某某、劉云芝是繼承人,沒有權利簽字。
杜永才辯稱,同意過戶到杜某某名下,相應房子歸杜某某所有。
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杜永才與張志彩系夫妻關系,戶籍地為唐山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慶北辦事處梁各莊村,二人育有三子,長子杜瑞朋,次子杜某某,三子杜某某,張志彩于2014年3月21日去世,張志彩父母均先于張志彩去世,杜瑞朋于2017年4月9日去世。杜瑞朋與劉云芝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杜某某。2006年6月12日,杜瑞朋、杜某某、杜某某作為立協(xié)議人,在中證人杜某和杜瑞省的見證下,立有《房產分割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與杜某某訴狀中事實和理由部分相關內容所述一致。2013年10月24日,杜永才、張志彩立有遺囑一份,內容為:"現(xiàn)有祖房七間半,2006年6月12日,我三個兒子已經分清,由于我老兒子杜某某分到的房產是我杜永才的房本證號為06-166-1號為了防止以后產生糾紛,特立遺囑證明,我的房產由老兒子杜某某繼承不得反悔??湛跓o憑立此為證,立遺囑人簽字畫押父親杜永才,母親張志彩,執(zhí)筆人簽字張志彩母親。"另查明,前述遺囑所述"房本證號為06-166-1號",實際為唐開農宅鄭字集用(2003)字第06-166-1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者登記為杜永才,土地用途為宅基,該證附圖所示的宅基地還包含了登記在杜某某名下的唐開農宅鄭字集用(2003)字第06-166-2號集體土地使用證所對應的宅基地。使用證號為唐開農宅鄭字集用(2003)字第06-166-1號宅基地四至分別是:東:道;西:杜某某房子;南:道;北:道,該宅基地上建有房屋三間。
以上事實,梁各莊村委會證明、房產分割協(xié)議、遺囑、集體土地使用證、談話筆錄、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應屬于所有權確認糾紛。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和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2006年6月12日,杜瑞朋、杜某某、杜某某簽訂的《房產分割協(xié)議》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有杜永才、張志彩所書遺囑佐證,故應認定有效。該《房產分割協(xié)議》中注明:"現(xiàn)六間中,西三間歸杜某某所有,東三間歸杜某某所有",也即本院查明的唐開農宅鄭字集用(2003)字第06-166-1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對應宅基地上三間房屋所有權人為杜某某,其宅基地四至為:東:道;西:杜某某房子;南:道;北:道。故杜某某要求確認相應房產屬于其所有的訴請,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唐開農宅鄭字集用(2003)字第06-166-1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對應宅基地上三間房屋歸原告杜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費475元,減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杜某某負擔122元,被告杜某某、杜某某、劉云芝、杜永才各負擔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春梅
書記員: 崔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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