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
訴訟委托代理人杜鵬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系杜某某之子。
訴訟委托代理人侯劍飛,河北朗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保定白溝新城白某某許家場村村民委員會(原稱高碑店市白某某許家場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高碑店市白某某許家場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貫華,職位主任。
訴訟委托代理人石俊成、史學志,河北漢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杜某某與被告保定白溝新城白某某許家場村村民委員會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青苗補償款、地上附著物和其它經(jīng)濟損失4438701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8年6月16日原、被告簽訂土地轉租協(xié)議書,原告承租被告77.03畝土地創(chuàng)建農(nóng)業(yè)觀光園項目。協(xié)議約定租期五年,每畝每年租金800元,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承租期間遇到國家征用或者政策變化,造成合同不能執(zhí)行,給予乙方因征用造成的損失賠償。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五年租金308120元,種植了楊樹、油桃樹、蘆筍和大豆等農(nóng)作物。2010年被告籌建安置小區(qū),強行與原告終止租地協(xié)議。被告認為不屬于國家征用,不同意解除協(xié)議。被告對原告承租的土地進行各種封堵,不允許原告進行正常經(jīng)營管理,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原告青苗補償款、地上附著物1159281元,油桃樹、蘆筍三年經(jīng)濟損失3279420元。
被告保定白溝新城白某某許家場村村民委員會辯稱:2008年5月答辯人與土地承包戶分別簽訂轉租土地協(xié)議書,再由原、被告雙方簽訂土地轉租協(xié)議書,租金及補償由原告與承包戶協(xié)商一致,原告支付給村委會,再由村委會分別支付給各承包戶。次年8月鎮(zhèn)政府召集個別村干部配合對地上附著物清點,但政府開發(fā)計劃一直沒能實施。原告在合同期內(nèi)一直占用租賃土地,答辯人從未提出單方解除合同,也沒有任何違約情形,更不存在干擾原告經(jīng)營的行為。原告提交的“封堵”照片,明顯是市政修路的情形。原告未提供任何有效證據(jù)證明村委會指使或組織了“封堵”。即使涉及土地開發(fā),雙方協(xié)議第五條明確約定由征用人賠償,答辯人不是征用人。合同期滿,未達成新的租賃協(xié)議,地上樹木被村民砍伐,原告損失與答辯人沒有任何關系。答辯人既沒有違約情形,也沒有侵權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2008年6月16日原、被告簽訂土地轉租協(xié)議書,原告承租被告77.03畝土地創(chuàng)建農(nóng)業(yè)觀光園項目,其中包括原28戶承包地71.38畝,部分承包地上種植有樹木。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及原28戶承包戶五年租金和地上附著物價款共計497488元。原告承包后,種植了楊樹、油桃樹、蘆筍和大豆等農(nóng)作物。對上述當事人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關于2010年被告是否存在單方終止土地轉租協(xié)議、解除協(xié)議行為。2008年7月白某某人民政府決定對城中村實施拆遷改造,頒發(fā)了《白某某村街改造拆遷補償標準及安置辦法》。2010年4月白某某人民政府印發(fā)《白某某項目占地種植類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2010年7月份白某某人民政府招商辦、黨政辦、財政所、包村干部等工作人員,對許場安置小區(qū)項目杜某某包地附著物進行清點,但許場安置小區(qū)項目一直沒有實施。原、被告對清點后涉案土地經(jīng)營管理未予以明確。
2、關于約定租期內(nèi)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經(jīng)營權的行為。2010年10月白某某人民政府決定在興勝大街至東一環(huán)修建團結東路,由高碑店市白某某景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占用原告部分承租地,對應地上樹木被毀壞。道路修通后,路邊堆放有建筑垃圾。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實施了“封堵”原告承租土地的行為。但被告允許市政公司占用原告部分承租地修路,存在侵犯原告經(jīng)營權的行為。
3、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數(shù)額、計算方法及依據(jù)。原告主張胸徑5厘米楊樹579株、單價2元、總價款5790元,胸徑7厘米楊樹963株、單價3元、總價款20223元,胸徑9.5至22厘米楊樹7657株、單價4元、總價款367068元;磚混平房34.2平方米、單價500元、總價款18810元;大豆77畝、每畝600元、總價款46200元。原告主張的上述損失符合白某某人民政府印發(fā)《白某某項目占地種植類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原告主張地徑14厘米油桃樹433株、單價450元、總價款194850元,關于單價原告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按照蘆筍畝產(chǎn)800至1000公斤、單價20元估算每畝產(chǎn)值18000元,主張?zhí)J筍28.13畝、每畝1.8萬元、總價款506340元;原告按照黃油桃畝產(chǎn)1500公斤、單價8元估算每畝產(chǎn)值12000元,三年產(chǎn)量損失3279420元;原告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起訴后,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司法鑒定單位對包地附著物的市場價值和年產(chǎn)量損失進行評估。經(jīng)本院查詢,沒有具備相關資質(zhì)的司法鑒定單位,無法進行鑒定。
4、原告損失與被告違約或侵權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白某某人民政府決定修建團結東路,占用部分原告承租地,具體面積原、被告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承租期滿后,因被告當時組織機構不健全,未簽訂續(xù)租協(xié)議,也沒有辦理土地歸還交付手續(xù)。按照土地轉租協(xié)議約定,協(xié)議期滿后土地仍歸給被告,因被告原因造成涉案土地實際由原承包戶收回,部分承包戶將地上樹木砍伐變賣,被告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院認為:白某某人民政府招商辦、黨政辦、財政所、包村干部等工作人員對許場安置小區(qū)項目杜某某包地附著物進行清點,屬于許場安置小區(qū)項目前期準備工作,不能作為終止、解除土地轉租協(xié)議的依據(jù)。被告修建團結東路,占用部分原告承租地,未履行土地征用補償程序,給原告造成了實際經(jīng)濟損失。被告作為出租土地的所有權人,未經(jīng)承租人同意,將部分出租土地用于修路,應承擔違約責任。承租期滿后,原、被告沒有辦理土地歸還交付手續(xù),地上附著物也未進行清點交接,因被告當時組織機構不健全造成,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予以賠償。原告主張胸徑5厘米楊樹579株、單價2元、總價款5790元,胸徑7厘米楊樹963株、單價3元、總價款20223元,胸徑9.5至22厘米楊樹7657株、單價4元、總價款367068元;磚混平房34.2平方米、單價500元、總價款18810元;大豆77畝、每畝600元、總價款46200元。有許場安置小區(qū)項目杜某某包地附著物清單予以佐證,計價標準不超過白某某人民政府印發(fā)《白某某項目占地種植類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和《白某某村街改造拆遷補償標準及安置辦法》,相應損失458091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地徑14厘米油桃樹433株,有許場安置小區(qū)項目杜某某包地附著物清單予以佐證;原告主張單價450元沒有證據(jù)證明,按照《白某某項目占地種植類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單價56元株計算,總價款應為24248元。原告主張種植蘆筍28.13畝,有許場安置小區(qū)項目杜某某包地附著物清單予以佐證;原告主張單價每畝1.8萬元沒有證據(jù)證明,按照《白某某項目占地種植類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其他作物每畝補償800元計算為22504元。原告主張包地附著物的年產(chǎn)量損失,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的上述合理損失共計504843元。被告違約對造成原告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nóng)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保定白溝新城白某某許家場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原告杜某某各項損失504843元;
二、駁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155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擔18000元,被告保定白溝新城白某某許家場村村民委員會承擔31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閆冠軍
書記員: 韓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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