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張連生,河北張連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王某某,居民。
被告孟某某,臨時工。
被告邵寶軍,居民。
被告劉翠平,居民。
原告杜某某訴被告王某某、孟某某、邵寶軍、劉翠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宏宇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連生、被告孟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被告邵寶軍、被告孟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劉宇虎與被告王某某、邵寶軍向原告借款并簽有借條,借條中書寫借款金額為396000元,約定自2013年10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償還現(xiàn)金10500元,到2014年9月30日還清,如未按約還款須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借款之時,三借款人實際取得借款人民幣27萬元,借條中的數(shù)額是27萬元加上以30萬元為基數(shù)按3.5分/月計算了一年的利息126000元,合計396000元。但借款后,三借款人均未按約還款。2015年8月18日借款人劉宇虎與原告協(xié)商還款事宜,雙方均同意借期內利息按2分/月計算,超出部分原告自愿放棄,經雙方核算,截止至還款當日的借款利息共123660元,當日劉宇虎還款17萬元,除還清上述利息外,另償還了借款本金4634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但三借款人卻遲遲未再償還。
上述事實有2013年9月30日被告王某某、被告邵寶軍簽字的借條、劉宇虎出具的情況說明、本院對劉宇虎的調查筆錄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所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被告王某某、邵寶軍、劉翠平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當庭答辯和質證的權利,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交的借條屬能夠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杜某某及二被告王某某、邵寶軍自原告處借款事實清楚,各借款人理應如期及時償還借款。借款的實際數(shù)額為人民幣27萬元,原告已進行了準確充分的說明,其解釋充分合理,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均未超出法律的強制性標準,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人劉宇虎還款時,借款利息已計算至2015年8月18日,故剩余利息應自2015年8月19日起計算。因借款發(fā)生時,王某某、邵寶軍均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孟某某、劉翠平負有償還責任。被告孟某某對王某某是否為本人簽字提出異議,但未在在指定期限內申請司法鑒定,應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被告王某某、邵寶軍、劉翠平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當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邵寶軍、孟某某、劉翠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杜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及利息223660萬元,并以此為基數(shù)按月息2分支付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四被告王某某、邵寶軍、孟某某、劉翠平對以上款項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199元、保全費1552元,合計3751元,由四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宏宇
書記員:王子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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