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某某市鹿泉區(qū)。
被告:石某某方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某某市鹿泉區(qū)西山花園158-2,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劉永明,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裴振安,河北姜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杜某某與被告石某某方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某某方某房地產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石某某方某房地產公司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協(xié)助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28171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0年7月7日,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由原告購買辦公位于石某某市屬泉區(qū)房屋,房屋總價282080元。合同約定,被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期限為:自交房日起180個工作日,同時還約定了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了購房款和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契稅、維修基金,后原告收回了預交的契稅和維修基金。2017年底,房屋辦理產權證書時,原告直接到稅務部門和房管部門交納了契稅和維修基金,但被告一直沒有協(xié)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也沒有支付原告逾期辦證的違約金。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以達訴求。
被告石某某方某房地產公司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0年7月7日,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由原告購買被告開發(fā)的位于石某某市鹿泉區(qū)山水康城3號樓2單元1203房屋一套,總價款282080元,購房款支付方式:首付+按揭。合同簽訂后,原告交付購房首付款161718元,同時交付契稅4200元、維修基金4100元。2010年8月13日,銀行貸款120000元審批發(fā)放后直接匯入被告的賬戶,后原告從被告處收回了預交的契稅4200元、維修基金4100元。依據購房合同的約定:2012年9月26日,被告將房屋交付原告,房屋交付后180個工作日,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書,逾期期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按已交購房款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違約金。2014年1月11日,被告將房屋交付原告,但一直未辦理房產證。2016年1月27日,為解決山水康城房屋產權證書事宜,部分業(yè)主與被告簽訂《山水康城小區(qū)會議紀要》,對辦理房產證的時間及逾期辦理的違約責任進行了重新約定。2017年底,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時,原告自行到稅務部門繳納了辦證的契稅4200元,到房管部門繳納了辦證的維修基金4100元,但房屋產權證書一直沒有辦理完畢,被告也沒有支付原告逾期辦證的違約金。2018年10月,雙方就房屋不動產產權證書的辦理和逾期辦證違約金的負擔事宜協(xié)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商品房買賣合同》、《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購房款收據、契稅收據、維修基金收據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010年7月7日,原被告簽訂《商品房房買賣合同》,由原告購買被告開發(fā)的位于石某某市鹿泉區(qū)山水康城3號樓2單元1203房屋,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交付了購房款及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契稅、維修基金等,被告卻沒有依約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和按合同約定承擔并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的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協(xié)助辦理房屋不動產產權證書并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違約金數額,依據合約定和《山水康城小區(qū)會議紀要》的約定,按原告已付購房款的銀行貸款率,自交付之日后180個工作日始至房屋產權證書辦理完畢之日止。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方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協(xié)助原告杜某某辦理山水康城3號樓2單元1203房屋的不動產產權證書。
二、被告石某某方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杜某某已付房款282080元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違約金(違約金計算:自2014年1月11日后180個工作日始至山水康城3號樓2單元1203房屋的不動產產權證書辦理完畢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252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順川
書記員: 王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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