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杜鵬
張建新(平原鴻正法律服務所)
劉某某
故城縣鄭口鎮(zhèn)南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
苗萬明(河北金箭律師事務所)
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鵬
委托代理人張建新,平原鴻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
被告故城縣鄭口鎮(zhèn)南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陳西彬,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苗萬明,河北金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杜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故城縣鄭口鎮(zhèn)南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南鎮(zhèn)村委會”)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鵬、張建新、被告南鎮(zhèn)村委會的委托代理人苗萬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2014年6月30日,原告杜某某之子杜鵬向故城縣公安局舉報稱:2013年10月27日,杜鵬在故城縣信譽家園購買兩處房產,其后將房款交予信譽家園房屋拆遷安置售房負責人劉某某,劉某某未將房交予南鎮(zhèn)村委會,劉某某涉嫌職務侵占。2014年7月1日,故城縣公安局以劉某某涉嫌詐騙罪對其立案偵查。原告杜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故城縣鄭口鎮(zhèn)南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之間的訴訟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一條有關“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的規(guī)定,應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四)項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杜某某對被告劉某某、故城縣鄭口鎮(zhèn)南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或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本院認為,2014年6月30日,原告杜某某之子杜鵬向故城縣公安局舉報稱:2013年10月27日,杜鵬在故城縣信譽家園購買兩處房產,其后將房款交予信譽家園房屋拆遷安置售房負責人劉某某,劉某某未將房交予南鎮(zhèn)村委會,劉某某涉嫌職務侵占。2014年7月1日,故城縣公安局以劉某某涉嫌詐騙罪對其立案偵查。原告杜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故城縣鄭口鎮(zhèn)南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之間的訴訟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一條有關“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的規(guī)定,應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四)項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杜某某對被告劉某某、故城縣鄭口鎮(zhèn)南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的起訴。
審判長:孫淑平
審判員:孫世鳳
審判員:劉冬梅
書記員:高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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