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王德忠,河北震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杜某。
原審被告張某。
上訴人陳某因與被上訴人杜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2015)東商初字第6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忠,被上訴人杜某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張某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陳某上訴稱,“原審法院對張某的借款用途未查清。張某在向他人借款過程中偽造假結(jié)婚證借款達300余萬元,所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用于賭博”。根據(jù)陳某上訴所發(fā)映的問題,本案發(fā)還后應(yīng)對上述問題需進一步查證核實,并依法作出裁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王悅
代理審判員 牛潔
代理審判員 姜建龍
書記員: 梁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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