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文峰。
委托代理人秦愛國,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鄧元,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仲元,湖北真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盧安某。
委托代理人曾群,湖北三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霄凌,湖北三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杜文峰訴被告王某某、盧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楊昊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易正鑫、王明兵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4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文峰的委托代理人鄧元、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江仲元以及被告盧安某的委托代理人曾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18日,杜文峰(甲方)與王某某(乙方)簽訂編號為借字(2011)第1219號的《借款合同》一份,雙方約定的主要條款有:1、乙方因經營需要向甲方貸款人民幣伍佰萬元整。2、借款期限叁個月,即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2年3月18日止。3、貸款利率為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4倍。4、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由乙方指定的盧安某作為保證人,該保證人須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杜文峰、王某某分別在合同上簽字捺印。同時,王某某還出具《借據(jù)》一份,內容為:“今借到杜文峰人民幣伍佰萬元整(¥5000000元),借款期限為叁個月,即從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3月18日止。借款利息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見2011年12月18日簽訂的借款合同?!蓖跄衬澈捅R安某在借據(jù)上簽字捺印。同日,盧安某向杜文峰出具編號為借保字(2011)第1219號的《不可撤銷擔保書》一份,自愿為借款人王某某在編號為借字(2011)第1219號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全部債務,包括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人民幣伍佰萬元整和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其他一切有關費用,保證責任期間為自擔保書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另加二年。2011年12月19日,杜文峰通過中國農業(yè)銀行從其卡號為xxxx1的帳戶上向戶名為王某某的卡號為xxxx6帳戶上轉賬支付100萬元;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從其卡號為4340622837777780帳戶上向戶名為王某某的卡號為xxxx0的帳戶上轉帳支付400萬元,兩筆合計500萬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某至今未償還借款本金,盧安某也未履行保證責任,杜文峰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杜文峰與被告王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對借款數(shù)額、期限、利率等均予以明確,杜文峰作為貸款方、王某某作為借款方均有簽名捺印。同時,被告盧安某為王某某的上述借款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自愿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并約定保證責任期間為自擔保書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另加二年,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和《不可撤銷擔保書》內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結合原告杜文峰提供的借據(jù)、中國農業(yè)銀行取款業(yè)務回單(卡卡轉賬)和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憑條等相關證據(jù),可以認定,杜文峰依合同約定向王某某提供了借款共計500萬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某理當依約履行還款義務,盧安某亦應對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杜文峰關于王某某應立即償還借款本金500萬元,盧安某對債務本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杜文峰還主張被告盧安某應對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被告王某某主張已按約償還利息,原告杜文峰未予否認,且當庭表示不主張借款利息,視為原告杜文峰在本案中放棄對利息的主張。被告盧安某主張王某某支付的利息超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部分應抵扣本金,因未提交已超額償還利息的相關證據(jù)證實,王某某也未能舉證證明,故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盧安某還主張,借款到期后,王某某仍在償還利息,是將借款期限延長,對借款內容的變更部分,其不應承擔保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本案中,盧安某向杜文鋒提供保證的保證期間為借款合同期滿后兩年,借款合同約定的期滿之日為2012年3月18日,因此,保證期間屆滿時間為2014年3月19日,而本院受理本案時間為2014年3月14日,可見,杜文鋒主張盧安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仍在雙方原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因此,盧安某關于對借款合同變更部分不應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原告杜文峰借款本金500萬元;
二、被告盧安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8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51800元,由被告王某某、盧安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并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銀行帳號:052101040000369-1。用途: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不服(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35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楊 昊 代理審判員 王明兵 代理審判員 易正鑫
書記員: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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