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北四路5號ITT廠房工業(yè)大廈206、207、208室,組織機構代碼78945047-0。
負責人:羅恒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汪紅波,荊門市東寶區(qū)象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南省淮陽縣人,務工,住河南省淮陽縣。
委托代理人:劉暢,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南省南召縣人,工人,住河南省南召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羅芳路122號南方大廈A座2-10、17-28層、B座1-4、15-19層。
負責人:徐如財,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慧生,湖北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保東莞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杜某某、李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縣人民法院(2016)鄂0821民初5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陽某財保東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紅波,被上訴人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暢,被上訴人李某,被上訴人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慧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原告杜某某訴稱,2015年8月1日9時10分許,李某駕駛粵S×××××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隨岳高速公路隨岳向198KM+900M處施工路段時,車頭右側撞上正在施工區(qū)域施工的杜某某,造成杜某某受傷、粵S×××××號小型轎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杜某某被送往天門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0天,后轉至武漢大學中南醫(yī)院住院治療22天。經鑒定,杜某某所受傷構成九級傷殘,另增加2%的賠償系數,建議給予后續(xù)醫(yī)療費25000元,可休養(yǎng)至傷后365天,護理至傷后150天。經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三支隊京山大隊認定,李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杜某某無責任。李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陽某財保東莞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為此,杜某某特具狀起訴,要求原審三被告賠償損失共計314096.37元,包括醫(yī)療費110680.9元、后續(xù)治療費2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32天×50元/天)、營養(yǎng)費1600元(32天×50元/天)、傷殘賠償金109348.8元(24852元/年×20年×0.22)、誤工費41366.67元(365天÷30天×3400元/月)、護理費15000元(150天×100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鑒定費1500元,并由原審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審查明,2015年8月1日9時10分許,李某駕駛粵S×××××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隨岳高速公路隨岳向198KM+900M處施工路段時,車頭右側撞上正在施工區(qū)域施工的杜某某,造成杜某某受傷、粵S×××××號小型轎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三支隊京山大隊認定,李某承擔全部責任,杜某某無責任。事發(fā)后,杜某某在武漢大學中南醫(yī)院住院治療21天,醫(yī)囑載明加強營養(yǎng),在天門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0天,共住院治療31天,合計支出醫(yī)療費121431.22元(11466.52元+109964.7元),其中11466.52元醫(yī)療費已由李某墊付,李某另外支付杜某某51000元。經鑒定,杜某某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賠償指數為22%,后續(xù)醫(yī)療費25000元,護理時間為至傷后150天,誤工時間為218天。
李某持C1D駕駛證駕駛的事故車輛在陽某財保東莞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投保了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險),保險時間分別為2015年6月30日0時至2016年6月29日24時、2015年7月7日0時至2016年7月6日24時,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杜某某出生于1996年9月23日,系農業(yè)家庭戶口,事發(fā)前在武漢開創(chuàng)宏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工作,系修路工人,月平均工資3400元。
原判認為,李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造成本次事故,李某承擔全部責任,杜某某無責任,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三支隊京山大隊出具的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適當,依法予以確認。原審確定由李某按照100%的比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關于杜某某損失的確定:
1、醫(yī)療費。杜某某在天門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和武漢大學中南醫(yī)院住院治療31天,合計支出醫(yī)療費121431.22元。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提出應扣除15%的非醫(yī)保用藥費用,投保人即李某對此無異議,予以確認。
2、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結合杜某某在天門、武漢就醫(yī)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0元/天,故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550元(31天×50元/天)。
3、營養(yǎng)費。杜某某提供的天門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出具的出院記錄中未載明加強營養(yǎng),結合杜某某的傷情及在武漢住院治療的情況,酌定其營養(yǎng)費為600元。
4、誤工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敝?guī)定,結合采信的證據,杜某某的誤工時間為218天,事發(fā)前月平均工資為3400元。故其誤工費為24706.67元(3400元/月÷30天×218天)。
5、護理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o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之規(guī)定,杜某某未提供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確定按照2015年湖北省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收入28729元/年計算其護理費。經鑒定,杜某某的護理時間為150天,確定杜某某的護理費為11806.44元(28729元/年÷365天×150天),杜某某主張按照100元/天計算護理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6、殘疾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之規(guī)定,杜某某出生于1996年9月23日,應計算20年,杜某某系農業(yè)家庭戶口,其提供的證據不能夠證實其在城鎮(zhèn)居住滿一年以上的事實,確定按照2015年湖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49元/年計算其殘疾賠償金,經鑒定杜某某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賠償指數為22%,故其殘疾賠償金為47735.6元(10849元/年×20年×22%)。
7、精神撫慰金。本次事故造成杜某某九級傷殘,依法應計算適當的精神撫慰金,杜某某主張精神撫慰金6000元,根據事故雙方的過錯責任及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結合司法實踐和本地區(qū)的生活水平,予以支持。
8、鑒定費。鑒定費系杜某某為明確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損失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費用,其雖不屬于交強險賠償項目,但在交強險之外,李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辯稱其不承擔鑒定費的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費的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承擔訴訟費用的數額,故對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辯稱其不承擔訴訟費的意見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敝?guī)定,參照二〇一五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確定杜某某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121431.22元;2、后續(xù)治理費25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550元;4、營養(yǎng)費600元;5、誤工費24706.67元;6、護理費11806.44元;7、殘疾賠償金47735.6元;8、精神撫慰金6000元;9、交通費600元;10、鑒定費1500元,合計240929.93元。
關于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因肇事車輛在陽某財保東莞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陽某財保東莞支公司作為涉案機動車輛的保險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保險條款關于分項賠償限額的規(guī)定,陽某財保東莞支公司應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杜某某10000元(含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杜某某110000元(含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陽某財保東莞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合計賠償杜某某120000元。
杜某某的其余損失120929.93元(240929.93元-120000元),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由李某承擔100%的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在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投保了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險),根據投保人與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之間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合同約定,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由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負責賠償,由于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與李某的合同約定,杜某某的其余醫(yī)療費損失111431.22元(121431.22元-10000元)中應扣除15%的非醫(yī)保用藥費用,李某對此無異議,故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合計賠償杜某某104215.25元(120929.93元-111431.22元×1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對于超過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的部分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故杜某某醫(yī)療費損失中扣除的15%的非醫(yī)保用藥費用16714.68元(111431.22元×15%)由李某予以賠償。
事發(fā)后,李某已支付杜某某62466.52元(11466.52元+51000元),杜某某將該筆費用納入訴訟請求,且同意收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款后予以返還,原審予以確認。故杜某某收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款后應返還李某45751.84元(62466.52元-16714.68元)。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原審判決:一、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杜某某120000元;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償杜某某104215.25元;三、杜某某收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款后返還李某45751.84元;四、駁回杜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列給付義務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183元,由杜某某負擔1183元,李某負擔3000元,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中心支公司負擔1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負擔1000元。
本院認為,關于交強險是否應當分項限額賠付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此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國務院出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做了進一步明確,其中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jiān)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备鶕摋l的授權,保監(jiān)會于2008年1月11日發(fā)布《中國保監(jiān)會關于調整責任限額的公告》,并在批準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綜上,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體細化,原審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分項賠付,符合法律規(guī)定,處理并無不當。但原審在計算死亡傷殘限額內的損失時,出現計算錯誤,本案中死亡傷殘限額內的項目為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上述五項之和總計90848.71元(24706.67元+11806.44元+47735.6元+6000元+600元),原審計算為110000元錯誤,本院予以糾正。綜上,陽某財保東莞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杜某某100848.71元(10000元+90848.71元),剩余部分的損失140081.22元(24929.93元-100848.71元),扣除剩余醫(yī)療費中15%的非醫(yī)保用藥費用16714.68元(121431.22元-10000元)×15%中國人保深圳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杜某某123366.54元(140081.22元-16714.68元),李某已經支付給杜某某的62466.52元,杜某某在獲得保險公司的賠付款后返還李某45751.84元(62466.52元-16714.68元)。
關于訴訟費用的收取問題,本案中,陽某財保東莞支公司對一審判決其承擔的責任部分不服提起的上訴,而非全部不服提起的上訴,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本案應按照陽某財保東莞支公司對不服部分的上訴收取費用,根據其上訴請求,其不服的部分為19151.29元,應當交納的上訴費用為959元,對于多收取的訴訟費用,本院予以退還。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經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北省京山縣人民法院(2016)鄂0821民初524號民事判決第三、四項,即“杜某某收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款后返還李某45751.84元”、“駁回杜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撤銷湖北省京山縣人民法院(2016)鄂0821民初524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
三、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杜某某100848.71元;
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償杜某某123366.54元。
上列給付義務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183元,由杜某某負擔1183元,李某負擔3000元,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中心支公司負擔1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負擔1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59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負擔,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中心支公司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6011元,本院予以退還。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蘇 華 審判員 李芙蓉 審判員 李 偉
書記員:胡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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