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承彬
李開炎(監(jiān)利縣監(jiān)南法律服務所)
周雄(湖北楚胥律師事務所)
鄒新州
陶桓茂(監(jiān)利縣法律援助中心)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邱想(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
原告杜承彬,女。
委托代理人李開炎,監(jiān)利縣監(jiān)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周雄,湖北楚胥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鄒新州,男。
委托代理人陶桓茂,監(jiān)利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農林路69號深國投廣場1棟7樓。
訴訟代表人尤程明,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邱想,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原告杜承彬訴被告鄒新州、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深圳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易片紅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鄭志斌、人民陪審員瞿云姣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承彬委托代理人李開炎、周雄、被告鄒新州委托代理人陶桓茂、平安財保深圳公司委托代理人邱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庭審質證:原告及被告保險公司均無異議。
本院認證:依法予以采信。
證據2、《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具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資格;
庭審質證:原告及被告保險公司均無異議。
本院認證:依法予以采信。
證據3、監(jiān)利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一份。證明該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及被告鄒新州負事故主要責任、鄒維負責任的次要責任,原告不負責任之事實(同原告證據4);
庭審質證:原告及被告保險公司均無異議。
本院認證:依法予以采信。
證據4、車輛保險單二份。證明粵B709WF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平安財保深圳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同原告證據9);
庭審質證:原告及被告保險公司均無異議。
本院認證:依法予以采信。
證據5單據(借條)二張。證明其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1242元之事實。
庭審質證:原告及保險公司均無異議。
本院認證: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平安財保深圳公司辨稱,車輛在該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屬實,公司同意在沒有免責的情況下依法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被告平安財保深圳公司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
本院認為,監(jiān)利縣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其應當作為本案認定事實和實體處理的依據。原告杜承彬因該事故遭受的經濟損失,要求獲得相應賠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鄒新州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涉案交通事故,具有過失,對原告之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鑒于涉案肇事車輛在被告平安財保深圳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原告杜承彬的經濟損失128371元,應先由被告平安財保深圳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分項限額中賠償: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內賠償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賠償護理費、交通住等共計110000元;車輛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賠償摩托車損失1200元(三項合計121200元。超出部分7171元(128371元-121200元),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責任劃分,則由被告平安財保深圳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按70%的比例賠償5020元(7171元×70%);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擔。綜上,被告平安財保深圳公司共賠償原告杜承彬經濟損失126220元(交強險121200元+第三者責任險5020元)。據此,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
付原告杜承彬理賠款126220元。
二、由原告杜承彬返還被告鄒新州墊付款11242元。
上述給付義務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杜承彬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00元,鑒定費1250元,合計2350元,由被告鄒新州負擔1645元、原告杜承彬負擔7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100元,款匯荊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匯繳結算戶,帳號:17-260201040006032,開戶行:農業(yè)銀行荊州市分行直屬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監(jiān)利縣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其應當作為本案認定事實和實體處理的依據。原告杜承彬因該事故遭受的經濟損失,要求獲得相應賠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鄒新州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涉案交通事故,具有過失,對原告之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鑒于涉案肇事車輛在被告平安財保深圳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原告杜承彬的經濟損失128371元,應先由被告平安財保深圳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分項限額中賠償: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內賠償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賠償護理費、交通住等共計110000元;車輛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賠償摩托車損失1200元(三項合計121200元。超出部分7171元(128371元-121200元),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責任劃分,則由被告平安財保深圳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按70%的比例賠償5020元(7171元×70%);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擔。綜上,被告平安財保深圳公司共賠償原告杜承彬經濟損失126220元(交強險121200元+第三者責任險5020元)。據此,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
付原告杜承彬理賠款126220元。
二、由原告杜承彬返還被告鄒新州墊付款11242元。
上述給付義務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杜承彬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00元,鑒定費1250元,合計2350元,由被告鄒新州負擔1645元、原告杜承彬負擔705元。
審判長:易片紅
審判員:鄭志斌
審判員:瞿云姣
書記員: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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