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
凌曉國(湖北振興法律服務所)
武漢中民置業(yè)有限公司
吳思夢(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
王磊(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
原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
委托代理人凌曉國,湖北省振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中民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古田二路1588號。
法定代表人桂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思夢,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王磊,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杜某與被告武漢中民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民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少明獨任審判,于2016年3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杜某的委托代理人凌曉國;被告中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思夢、王磊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請:1、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5252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禁止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向原告交付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的房屋,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房屋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后,原告收取了被告支付的違約金10000元并出具《收條》,確認就售房違約同意和解,故原、被告就售房違約補償事宜已經(jīng)達成合意并履行完畢,雙方糾紛已解決。
且雖然案涉房屋交付時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但該房屋已具備基本使用功能,原告也辦理了收房手續(xù),實際開始享有房屋的使用權益。
綜合上述事實,杜某在知曉案涉房屋存在交付瑕疵的情況下,仍然辦理入住手續(xù)并同意和解、收取了合理補償,現(xiàn)其再行要求中民公司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二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杜某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由原告杜某負擔(已支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禁止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向原告交付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的房屋,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房屋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后,原告收取了被告支付的違約金10000元并出具《收條》,確認就售房違約同意和解,故原、被告就售房違約補償事宜已經(jīng)達成合意并履行完畢,雙方糾紛已解決。
且雖然案涉房屋交付時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但該房屋已具備基本使用功能,原告也辦理了收房手續(xù),實際開始享有房屋的使用權益。
綜合上述事實,杜某在知曉案涉房屋存在交付瑕疵的情況下,仍然辦理入住手續(xù)并同意和解、收取了合理補償,現(xiàn)其再行要求中民公司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二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杜某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由原告杜某負擔(已支付)。
審判長:朱少明
書記員:郭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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