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輝,河北輔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雪娟。
委托代理人王輝,河北輔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
上訴人杜某某、劉雪娟因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保定市清苑區(qū)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杜某某、劉雪娟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杜某某、劉雪娟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杜某某、劉雪娟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元,減半收取65元,由上訴人杜某某、劉雪娟負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趙志宏 代理審判員 楊占明 代理審判員 楊亞軍
書記員: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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