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
李耀東(河北東明律師事務所)
王志剛(河北東明律師事務所)
北京首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姜超峰(北京廣森律師事務所)
畢文建
遷安市首遷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
姚志國(河北杰大律師事務所)
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李耀東,河北東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志剛,河北東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首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古城路首鋼總公司第一機械運輸工程公司院內,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000633700269T。
法定代表人:徐小峰,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姜超峰,北京廣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畢文建,該公司職員。
被告:遷安市首遷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遷安市楊店子鎮(zhèn)濱河村燕濱路北側,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83356077492F。
法定代表人:何海紅,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姚志國,河北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杜某訴被告北京首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鋼公司)、遷安市首遷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遷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劉樹芬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袁林、吳曉文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8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杜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耀東、被告北京首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超峰及畢文建、被告遷安市首遷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志國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杜某訴稱:被告首遷公司系被告首鋼公司投資設立的下屬勞務派遣單位。
首鋼公司承建了唐山市路北區(qū)衛(wèi)國路的鳳城國貿建設工程,由首遷公司具體施工。
2015年4月,原告經(jīng)劉勇介紹到被告首遷公司的工地上班。
2015年4月19日,首遷公司將原告派遣到首鋼公司承建的鳳城國貿工程A-01工地從事打孔工作。
但首遷公司至今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且未給原告繳納工傷保險。
2015年7月20日,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從2米高的架子上滑下摔傷頭部,由于缺乏醫(yī)療知識,當時并未住院治療,只進行簡單的頭部處理后繼續(xù)工作。
后因傷情加重,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到唐山京華醫(yī)院進行醫(yī)治,經(jīng)診斷為慢性硬膜下血腫,建議住院手術治療。
2015年10月16日,原告轉到唐山市人民醫(yī)院住院11天,接受手術治療,造成如下?lián)p失:醫(yī)療費25155.53元、誤工費5535元、護理費13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40元,共計32450.53元。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家屬多次找到二被告進行協(xié)商,被告認為原告摔傷住院與其無關,拒絕支付醫(yī)療費等相關費用,原告因無力負擔沉重的醫(yī)療費現(xiàn)只能自行出院回工地養(yǎng)傷。
被告自用工之日起至今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之規(guī)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共計89100元。
原告受傷出院后現(xiàn)處于繼續(xù)治療階段,現(xiàn)依法申請貴院委托相關機構對原告的傷殘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后所發(fā)生的費用將另行主張權利(庭審過程中撤回此項鑒定申請)。
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首遷公司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
被告北京首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遷安市首遷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辯稱:經(jīng)我公司核實沒有原告這個人,我公司沒有分配和管理過原告,故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本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原告主張與被告首遷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受該公司指派在鳳城國貿工程A-01工地工作,受其管理、領取工資的事實,故原告的該主張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杜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杜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原告主張與被告首遷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受該公司指派在鳳城國貿工程A-01工地工作,受其管理、領取工資的事實,故原告的該主張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杜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杜某承擔。
審判長:劉樹芬
書記員:唐子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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