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娟,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蘄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德,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余和平,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蘄春縣。
原告杜娟與被告余和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余和平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杜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7月23日至借款還清之日的利息;2.被告負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被告因經營需要于2016年5月23日、2016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共2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討未果。
余和平辯稱,借款屬實,我愿意2019年2月前還清借款。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經審查,本院予以確認并付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余和平因經營需要于2016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7月23日止,2016年5月30日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30日止。借款到期后,原告杜娟多次催討未果。
本院認為,本案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被告經營需要借款,由此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內未按期償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償還借款本金。原告主張按照年利率6%計算逾期利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起算點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余和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杜娟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20000元本金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自2013年7月23日計算至本息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余和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海龍
人民陪審員 孫偉
人民陪審員 黃定
書記員: 胡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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