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高玉章(湖北凡成律師事務所)
襄陽富某某運輸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
付杰(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
原告杜某某。
原告襄陽富某某運輸有限公司。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玉章,湖北凡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棗陽支公司)。住所地:棗陽市襄陽路111號。
主要負責人楊賓,財保棗陽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付杰,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杜某某、富某某公司與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黃燕獨任審判,2014年9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某及其與富某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玉章,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杰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并結合法庭調查,認定如下案件事實:
2012年3月,原告杜某某購買重型倉柵式貨車一輛,并與原告富某某公司簽訂掛靠協(xié)議一份,約定將該車掛靠并登記在原告富某某公司名下,車牌號為鄂FJA696,由杜某某向富某某公司交納管理費及掛靠服務費,由杜某某必須為掛靠車輛投保,所需保險費用由杜某某自負,雙方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2012年3月16日,二原告為上述車輛在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投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22000元,其中死亡傷殘限額11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31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300000元),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等各種保險,交納保險費合計17750.83元。2013年3月10日22時40分許,原告杜某某駕駛上述投保車輛,沿滬昆高速公路行駛至滬昆高速公路1964公里500米(下行線)時與案外人(貴州省關嶺布依苗族自治縣新鋪鄉(xiāng)黃豐村黃土塘12號附1號駕駛員)姚紅駕駛的車牌號為貴GF5979號小型普通客車及案外人(湖南省漢壽縣西湖管理區(qū)東洲辦事處六合洲村駕駛員)馬智明駕駛的車牌號為湘N5LL22號小型越野客車發(fā)生碰撞,導致貴GF5979號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姚紅及乘客盧啟發(fā)不同程度受傷)及湘N5LL22小型越野客車(所有權人劉成、駕駛員馬智明受傷)受損的交通事故。上述事故經貴州省交警總隊豐屬二大隊貴黃五中隊于2013年3月18日出具第529802021300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杜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人無責任,并經該中隊出具調解結果載明,貴GF5759小型普通客車、湘N5LL22小型越野客車及鄂FJA696重型倉柵式貨車受損修復費用、施救費用及駕駛員姚紅、乘客盧啟發(fā)、駕駛員馬智明等的醫(yī)療費用由杜某某承擔,憑據支付。事故發(fā)生后,案外人盧啟發(fā)、馬智明、劉成均被送往貴州省三0二醫(yī)院治療,案外人盧啟發(fā)住院6天,共花醫(yī)療費5518.15元;馬智明住院16天,共花醫(yī)療費9634.03元。原告杜某某為此支付了三輛事故車輛的施救費、拖車費共計4800元。2013年6月17日、8月1日,案外人馬智明給原告杜某某出具收條兩張,載明收到杜某某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等共計人民幣60000元。2013年10月15日,貴州省鎮(zhèn)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2013)鎮(zhèn)民初字第590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認定:由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向案外人姚紅支付保險金58313.02元,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為15898.02元(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車輛損失為42415元;并由被告財保陽支公司向原告杜某某支付其墊付的姚紅醫(yī)療費6000元。2013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3)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21號民事調解書,結果為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案外人劉成各項損失202000元。之后,原告持其向案外人馬智明等的賠償條據向被告理賠未果,引起訴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杜某某舉出2013年3月18日其與盧啟發(fā)簽訂的協(xié)議書一份,用以證明其向盧啟發(fā)支付賠償款4000元,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以是否是盧啟發(fā)簽名不清楚、且見證人是個人,也沒有賠償明細為由不予認可。原告杜某某向案外人馬智明賠償標準是以馬智明為駕駛行業(yè)標準進行賠償,護理人員原、被告均同意按事故當地護理人員標準進行賠償。貴州省2013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6495.01元;交通行業(yè)標準為年收入34188元;護理行業(yè)年度標準為22243元;伙食費為30元/天。
本院認為,二原告為鄂FJA696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投保,自原告向被告交納保險費,被告出具保單時雙方的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本院予以確認。在有效的保險期間內,原告所投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致案外人馬智明、盧啟發(fā)、劉成受傷,對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在案外人姚紅、劉成訴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兩案中,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共支付保險金266313.2元,原告投保的交強險限額與第三者責任險限額扣除上述賠償額度后,尚有10余萬元額度可予支配。原告主張的馬智明醫(yī)療費9634.03元、盧啟發(fā)醫(yī)療費5518.15元、劉成醫(yī)療費132.1元,合計15284.28元,應由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主張的施救費、拖車費計4800元,亦應由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對原告向案外人馬智明支付的賠償費用,本院對誤工費按交通行業(yè)標準計算得出34188÷365×16=1499元,護理費參照當地護理人員標準計算得出22243÷365×16=9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0×16=480元,營養(yǎng)費30×16=480元,以上原告就依法支付給馬智明除醫(yī)療費外的賠償款為3434元,應由被告擔責;對案外人盧啟發(fā)應得的賠償款,本院亦按上述標準,誤工費按當地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得出16495.01÷365×6=271元,護理費為22243÷365×6=36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0×6=180元,營養(yǎng)費為30×6=180元,以上案外人盧啟發(fā)應得賠償為997元。故被告應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向原告支付保險金4431元。綜上,本案保險車輛造成事故,原告未得到保險理賠的部分包括案外人劉成醫(yī)療費132.1元;馬智明賠償款13068.03元(其中醫(yī)療費9634.03元、誤工費1499元、護理費9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營養(yǎng)費480元);盧啟發(fā)賠償款6515.15元(其中醫(yī)療費5518.15元、誤工費271元、護理費36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營養(yǎng)費180元);施救、拖車費4800元,以上合計24515.28元,應由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支付。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辯稱對醫(yī)療費應按當地醫(yī)保用藥標準核定,因該保險條款為免責條款,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其盡到明確提示義務,且其也沒有提供醫(yī)保用藥標準,故該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對原告提供的停車費發(fā)票1000元及拖車費發(fā)票600元,本院認為,停車費發(fā)票不屬于交通事故的直接損失,不應得到賠償,對拖車費發(fā)票600元,因無法認定是否是本案事故車輛的拖車費,故亦不予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第三十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向原告杜某某、襄陽富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支付保險金24515.28元。
二、駁回原告杜某某、襄陽富某某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0元,減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杜某某、襄陽富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負擔7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負擔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451701040001338。上訴人可以直接到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二原告為鄂FJA696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投保,自原告向被告交納保險費,被告出具保單時雙方的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本院予以確認。在有效的保險期間內,原告所投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致案外人馬智明、盧啟發(fā)、劉成受傷,對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在案外人姚紅、劉成訴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兩案中,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共支付保險金266313.2元,原告投保的交強險限額與第三者責任險限額扣除上述賠償額度后,尚有10余萬元額度可予支配。原告主張的馬智明醫(yī)療費9634.03元、盧啟發(fā)醫(yī)療費5518.15元、劉成醫(yī)療費132.1元,合計15284.28元,應由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主張的施救費、拖車費計4800元,亦應由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對原告向案外人馬智明支付的賠償費用,本院對誤工費按交通行業(yè)標準計算得出34188÷365×16=1499元,護理費參照當地護理人員標準計算得出22243÷365×16=9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0×16=480元,營養(yǎng)費30×16=480元,以上原告就依法支付給馬智明除醫(yī)療費外的賠償款為3434元,應由被告擔責;對案外人盧啟發(fā)應得的賠償款,本院亦按上述標準,誤工費按當地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得出16495.01÷365×6=271元,護理費為22243÷365×6=36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0×6=180元,營養(yǎng)費為30×6=180元,以上案外人盧啟發(fā)應得賠償為997元。故被告應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向原告支付保險金4431元。綜上,本案保險車輛造成事故,原告未得到保險理賠的部分包括案外人劉成醫(yī)療費132.1元;馬智明賠償款13068.03元(其中醫(yī)療費9634.03元、誤工費1499元、護理費9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營養(yǎng)費480元);盧啟發(fā)賠償款6515.15元(其中醫(yī)療費5518.15元、誤工費271元、護理費36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營養(yǎng)費180元);施救、拖車費4800元,以上合計24515.28元,應由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支付。被告財保棗陽支公司辯稱對醫(yī)療費應按當地醫(yī)保用藥標準核定,因該保險條款為免責條款,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其盡到明確提示義務,且其也沒有提供醫(yī)保用藥標準,故該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對原告提供的停車費發(fā)票1000元及拖車費發(fā)票600元,本院認為,停車費發(fā)票不屬于交通事故的直接損失,不應得到賠償,對拖車費發(fā)票600元,因無法認定是否是本案事故車輛的拖車費,故亦不予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第三十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向原告杜某某、襄陽富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支付保險金24515.28元。
二、駁回原告杜某某、襄陽富某某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0元,減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杜某某、襄陽富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負擔7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負擔300元。
審判長:黃燕
書記員:肖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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