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萬立軍(河北唐正律師事務所)
崔秀山
李麗震(河北春風律師事務所)
胡某某
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萬立軍,河北唐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秀山。
被告:胡某某。
以上二被告共同代理人:張德民,河北牛天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qū)新華西道34號。
負責人:曹煒,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麗震,河北春風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杜某某訴被告崔秀山、胡某某、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杜芳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王治,代理審判員顧根啟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萬立軍、被告崔秀山、胡某某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張德民、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麗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杜某某訴稱,2013年8月25日19時30分許,被告崔秀山駕駛冀B×××××/冀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河東路由南向北行駛時,與騎自行車的原告杜某某相撞后逃逸,造成原告左腕部開放傷(局部皮膚軟組織缺損)、左手掌長肌腱斷裂、左側(cè)橈動脈斷裂(局部缺損)、左腕部橈神經(jīng)淺支斷裂、缺損、背部皮膚軟組織擦傷、衣服及自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原告先后在唐山工人醫(yī)院、唐山二院進行治療,其中在工人醫(yī)院治療85天。2013年9月10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三交警大隊現(xiàn)場勘查,出具唐公交(2013)第03-H3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崔秀山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2014年6月30日,唐山市法醫(yī)鑒定中心認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級傷殘,休息時間為2013年8月25日至2014年5月20日。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84837.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50元、誤工費29778元、護理費10050元、交通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45160元、鑒定費1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衣服損失1808元,各項損失共計184283.74元,扣除崔秀山已經(jīng)賠償?shù)?萬元,剩余損失合計114283.74。被告崔秀山駕駛冀B×××××/冀B×××××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所有權(quán)人為胡某某,該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12.2萬元,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故此起訴,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崔秀山、胡某某口頭辯稱:被告崔秀山是肇事車輛冀B×××××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本次事故與被告胡某某沒有關系;被告崔秀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屬于逃逸;本案交通事故不是因過錯造成,而是一場意外事故,被告崔秀山事后不知情的駛離與原告的損害沒有因果關系;被告崔秀山已為原告支付7萬元的治療費,被告崔秀山的損失巨大,因本案是意外事件,從公平原則出發(fā),原告應分擔一部分自身損失;事故發(fā)生時被告崔秀山當時并未發(fā)現(xiàn)與原告的車相撞,根據(jù)痕檢報告的結(jié)論是原告自行車的后輪與被告崔秀山駕駛主車的后輪相刮蹭,二者之間發(fā)生的不是相撞,是一種刮蹭行為,當時原告所處的位置對被告崔秀山來說是一個××區(qū),當時被告崔秀山并沒有發(fā)現(xiàn)原告杜某某受到傷害,這個事故是在4、5天之后交警找到被告崔秀山,被告崔秀山才知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被告崔秀山知道事故后在原告杜某某治療期間已經(jīng)積極支付了7萬元;工人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因為是復印件,無法查證真實性,無法佐證其醫(yī)療費用支出的合理性;2013年8月25日河北聯(lián)合大學附屬醫(yī)院300元門診費用無法證明與事故的關聯(lián)性;其他醫(yī)療費的具體數(shù)額請法院核對;其他同保險公司意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口頭辯稱:被告崔秀山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事故后存在逃逸的行為,發(fā)生的損失不屬于理賠的范圍;原告發(fā)生事故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本人的誤工不應予以支持;鑒定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且該票據(jù)非機打發(fā)票,我公司不予認可;交通費、精神損害損失費要求數(shù)額過高;衣物損失沒有相關鑒定,不應支持;關于原告醫(yī)藥費,出院證及診斷證明是復印件,且無出具的具體時間,我公司不予認可;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數(shù)額過高,應按20元/天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原告出生日1958年5月20日,事故發(fā)生在2013年8月25日,超出了我國法定退休年齡55周歲,誤工費不應予以支持,用工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不是該單位的工資支領表;關于護理費,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確實由李旺進行護理,用工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及收入情況證明,寫明其因交通事故受傷,于13年8月25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未上班工作,說明李旺是因為本身的交通事故受傷而未上班,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未能附工資支領表及工資的發(fā)放情況;交通費原告要求數(shù)額過高,請法院酌定,我們最多支持500元;關于殘疾賠償金,我公司認為評估的傷殘等級與實際傷情不符,對傷殘鑒定我公司當庭申請重新鑒定;精神撫慰金原告要求數(shù)額過高;服裝費用與本次事故沒有關系,我公司不予認可,且該票據(jù)的付款單位是太陽石藥業(yè),而非原告;其他同被告代理人意見。
本院認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三交警大隊出具唐公交(2013)第03-H3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醫(yī)藥費,經(jīng)本院核定為84777.74元;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20元/天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參照2014年河北省批發(fā)和零售業(yè)行業(yè)標準予以計算;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本院酌定為500元;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的申請,因沒有民訴法規(guī)定的重新鑒定的法定情形,故對該鑒定申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主張的鑒定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本院酌定為2000元;衣服損失,原告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應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崔秀山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關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杜某某各項損失合計89134.06元;
二、被告崔秀山賠償原告杜某某各項損失合計77877.74元,扣除崔秀山已經(jīng)賠償?shù)?萬元后,應給付原告杜某某7877.74元。
三、駁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賠償款,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71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負擔680元,被告崔秀山負擔60元,原告杜某某自負1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三交警大隊出具唐公交(2013)第03-H3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醫(yī)藥費,經(jīng)本院核定為84777.74元;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20元/天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參照2014年河北省批發(fā)和零售業(yè)行業(yè)標準予以計算;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本院酌定為500元;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的申請,因沒有民訴法規(guī)定的重新鑒定的法定情形,故對該鑒定申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主張的鑒定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本院酌定為2000元;衣服損失,原告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應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崔秀山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關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杜某某各項損失合計89134.06元;
二、被告崔秀山賠償原告杜某某各項損失合計77877.74元,扣除崔秀山已經(jīng)賠償?shù)?萬元后,應給付原告杜某某7877.74元。
三、駁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賠償款,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71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負擔680元,被告崔秀山負擔60元,原告杜某某自負131元。
審判長:杜芳
審判員:王治
審判員:顧根啟
書記員: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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