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
施振英(河北威侖律師事務所)
林策(河北威侖律師事務所)
高某某
蔣繼光(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
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施振英、林策,河北威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蔣繼光,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原告杜某訴被告高某某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高某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被告已在天津定居兩年,且戶籍也于2012年10月遷至天津,故本案應由天津有關法院管轄。
經審查,本院認為,根據本院向叢臺區(qū)叢西派出所調取被告高某某的戶籍證明時,派出所出具的證明顯示,被告原為叢西派出所轄區(qū)居民,于2012年9月17日遷往天津市靜??h工農大街玫瑰佳園5號。故被告的住所地應為天津市靜??h,現無證據證明被告的經常居住地在邯鄲市叢臺區(qū),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應由天津市靜??h人民法院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被告高某某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靜??h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審查,本院認為,根據本院向叢臺區(qū)叢西派出所調取被告高某某的戶籍證明時,派出所出具的證明顯示,被告原為叢西派出所轄區(qū)居民,于2012年9月17日遷往天津市靜??h工農大街玫瑰佳園5號。故被告的住所地應為天津市靜海縣,現無證據證明被告的經常居住地在邯鄲市叢臺區(qū),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應由天津市靜??h人民法院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被告高某某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靜??h人民法院處理。
審判長:張媛
書記員:張景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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