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石市湖濱大道117號明珠花園9號。
法定代表人:陳海濤,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繼銘,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先云,(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鄭大榮,(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審被告:大冶市豐潤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還地橋鎮(zhèn)屏山村。
法定代表人:胡紅軍,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審被告:陳正亞。
原審被告:胡水平。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黃石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杜某某,原審被告大冶市豐潤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潤公司)、陳正亞、胡水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7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人保黃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繼銘、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先云、鄭大榮到庭參加訴訟。大冶市豐潤貿(mào)易有限公司、陳正亞、胡水平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1日8時,陳正亞駕駛胡水平掛靠豐潤公司營運的鄂B×××××貨車,行駛至鄂州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德勝村路段時,與杜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杜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陳正亞負事故全部責任。杜某某受傷后被送至鄂鋼醫(yī)院治療,住院18天,醫(yī)療費25096元,由胡水平墊付17096元。人保黃石公司墊付8000元。胡水平另付賠款4000元及18天護理費。杜某某傷情經(jīng)鄂州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10級傷殘。后期治療費8000元,護理90日。另查明,鄂B×××××貨車在人保黃石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杜某某受傷前在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工作。為此,杜某某訴至法院要求人保黃石公司、豐潤公司、陳正亞、胡水平賠償損失90579元。
原審法院認為:杜某某因本案事故受到人身傷害,依法應得到相應民事賠償。首先由人保黃石公司向杜某某支付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賠款,保險免賠部分由胡水平承擔。陳正亞為聘請司機,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豐潤公司為掛靠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杜某某的損失該院依法核定為:1、醫(yī)療費25096元。2、護理費7084元(28729元∕年÷365×90天,其中18天護理費1417元由胡水平墊付,胡水平支付超出行業(yè)標準費用由其自行承擔)。3、營養(yǎng)費270元(15元∕天×18天)。4、伙食補助1080元(60元∕天×18天)。5、傷殘賠償金49704元(24852元∕年×20年×10%)。6、后期治療費8000元。7、誤工費20820元(41754元∕年÷365×182天,受傷至定殘前一日)。8、精神撫慰金4000元。9、交通費1000元。共計:117054元,其中保險免賠1510元(非醫(yī)保15096元×10%),由胡水平承擔。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賠款11554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人保黃石公司向杜某某支付保險賠款115544元,扣減已付8000元,還應付107544元。二、胡水平向杜某某支付賠款1510元。鑒于胡水平已付賠款22513元,超額賠付21003元,故胡水平和豐潤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判決一、二項,人保黃石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分別向杜某某支付賠款86541元,向胡水平支付賠款21003元。三、駁回杜某某其他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2070元,由胡水平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
本院另查明,鄂州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杜某某進行鑒定的日期為2015年4月23日。黃岡博林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15年9月18日對杜某某傷情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杜某某所受損傷不構成傷殘。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應采納哪一份鑒定意見對杜某某的傷情進行認定。綜合兩份鑒定意見書,鄂州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中詳細記錄了檢驗過程,對杜某某右肩關節(jié)前屈、后伸、外展、內(nèi)收、內(nèi)旋、外旋六個方位活動度均作了驗查,綜合六個方位平均計算功能喪失達23%。該鑒定意見引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GB18667-2002十級傷殘:4.10.10(i)條,評定杜某某達到十級傷殘。黃岡博林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載明:“右肩關節(jié)活動尚可,恢復良好,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GB18667-2002有關規(guī)定,所受損傷不構成傷殘?!痹撹b定意見對于杜某某右肩關節(jié)活動度的檢驗過程未作詳細表述,未舉出其評定杜某某所受損傷不構成傷殘的具體規(guī)定,其對“右肩關節(jié)活動尚可”的認定缺乏準確的程度評定。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GB18667-2002十級傷殘:4.10.10(i),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是構成該項十級傷殘的標準,故黃岡博林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對于右肩關節(jié)活動度的認定不清,直接影響杜某某右肩喪失功能是否達到10%以上的認定。鄂州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程序合法、檢驗過程規(guī)范、依據(jù)充分,且鑒定時杜某某治療已達臨床穩(wěn)定狀態(tài),故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綜上,本院依法采信鄂州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杜某某的傷殘等級以該鑒定意見為準。原審法院以鑒定系交警部門委托且離杜某某受傷時間較近為由采納第一次鑒定結論的理由雖不能成立,但其采納該鑒定結論并無不妥。綜上,人保黃石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得當,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2070元,由胡水平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142元,由人保黃石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廖春花 審 判 員 柯 君 代理審判員 劉岳鵬
書記員: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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