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王軍,河北朗澤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羅琳,河北朗澤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7年10月5日,被告賈某因做生意資金緊張曾向我借款20000元,并約定借款期限為3個月,如被告賈某未能及時還款,則應承擔我方追討該筆借款產生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被告李某某作為該筆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愿對該筆借款及產生的律師費用等承擔擔保責任。我于當天通過現金及轉賬方式給付了被告賈某該筆借款,并由二被告為我出具了個人借款協議及借條。在該筆借款期限屆滿后,我雖多次催要,二被告卻拖延給付至今。另為催要該筆借款,我與河北朗澤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律師代理費3000元。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賈某償還我借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給付我律師代理費3000元,被告李某某應對被告賈某所欠上述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負擔。被告賈某、李某某均未作答辯。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5日,被告賈某因做生意資金緊張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約定借款期限至2018年1月4日止,如被告賈某未能及時還款,則應承擔原告因追討該筆借款產生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被告李某某作為該筆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愿對該筆借款及追討該借款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承擔擔保責任。原告于當天通過現金及轉賬方式給付了被告賈某該筆借款,二被告亦于當天為原告出具了個人借款協議及借條。在該筆借款期限屆滿后,經原告催要,二被告卻拖延給付至今。另原告為催要該筆借款,其于2018年1月10日與河北朗澤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律師代理費3000元。上述事實有原告于開庭時的陳述筆錄,有原告提交的二被告為其出具的個人借款協議及借條,原告通過轉賬方式給付被告賈某借款的轉賬憑證,原告與河北朗澤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及該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增值稅發(fā)票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賈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賈某、李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賈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其應在借款期限屆滿時即時償還,逾期給付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賈某給付其借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給付其律師代理費3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據充分,本院應予支持。因被告賈某借款時未書面約定借款利息,依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賈某應自2018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給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欠款時止。被告李某某作為上述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應依約定對被告賈某所欠原告上述借款及利息、律師代理費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賈某應給付原告借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付清欠款時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被告李某某應對被告賈某所欠原告上述欠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75元,由被告賈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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