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高洋
劉佳歡(河北智辯律師事務所)
包德榮(河北智辯律師事務所)
馬某某
原告:李高洋,河北省灤平縣人,住河北省灤平縣。
委托代理人:劉佳歡,河北智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包德榮,河北智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河北省灤平縣人,住河北省灤平縣。
原告李高洋與被告馬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馬某某送達了民事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由代理審判員范立會、人民陪審員王愛國、人民陪審員劉曉華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高洋委托代理人劉佳歡、包德榮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李高洋、被告馬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李高洋與被告馬某某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應當有效。本案借款當事人未約定還款期限,權利人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因此,被告馬某某應當履行歸還原告李高洋借款的義務。原告李高洋要求被告馬某某返還借款人民幣96000.00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應當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李高洋借款人民幣9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00.00元,由被告馬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李高洋與被告馬某某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應當有效。本案借款當事人未約定還款期限,權利人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因此,被告馬某某應當履行歸還原告李高洋借款的義務。原告李高洋要求被告馬某某返還借款人民幣96000.00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應當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李高洋借款人民幣9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00.00元,由被告馬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審判長:范立會
審判員:王愛國
審判員:劉曉華
書記員:孫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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